《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206
(三)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
2001年12月,LC公司以管线建设为由向廊坊某银行申请两笔贷款,贷款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和6000万元,期限一年。LC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银行借款事实,也未在2002年年报、2003年半年报、年报、2004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直至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后才于2005年5月9日进行了临时公告。
|
楼主: 新安客
|
62
0
《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206 |
扫码京ICP备16021002号-2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