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210
(二)披露虚假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2002年7月22日,LC公司与LZ公司签订《购买房产协议》,并于是年12月24日支付给对方购房款15778万元。2002年12月31日,LC公司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证,又未办理交接手续取得所购房屋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违反《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确认的规定,将仍属于LZ公司的房产确认为本公司的固定资产。2003年12月31日,LC公司以该房产未装修完成为由,将其转记为在建工程。次年12月,LC公司又将支付的购房款15778万元转记为对LZ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上述行为造成披露的2002年年报、2003年半年报虚假记载固定资产15778万元;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虚假记载在建工程157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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