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j 发表于 2026-4-27 14:30 
你没见现在讲“化债吗?那就是非正常补偿的案例。如果当时地方攒有很多钱,还用那么费劲去化债吗?
而你 ...
关于“化债”,从耗费补偿的角度来看,首先必须分清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不同意义。
对于债权人来说,借债出去就是放弃了相应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但并未放弃它的所有权。因此,这可以看作是一种形式上的耗费。
如果这笔债务得到了归还,那么这样的耗费就是得到了补偿。但如果这笔债务永远都没有得到归还,那么这种形式上的耗费就成了实质上的耗费,并且是永久的、没有得到补偿的耗费。如银行的呆账核销、企业的坏账等等。
而当债权人逾期不能归还债务而又未发生破产时,则可以对债务的归还方式等重新做出约定。如果“化债”就属于你所说的“非正常补偿”,那么“非正常补偿”就只是对于补偿方式的一种重新约定,而并非是债权人的耗费得到了补偿,因为化债后,债务人依然有可能无法归还债务。
所以,“非正常补偿”仅仅是对原有补偿方式的改变,并不就是、也不能保证耗费就能得到补偿。而你把原有补偿方式的改变当成了耗费得到了补偿,只能说明你语文确实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