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602
《证券法》(1999)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1条对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和内容进行了规范,第62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该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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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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