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的最后39年》 刘克敌 著
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5年4月,28元

“雅量”与法治
儒家要求民对君、下对上、幼对长应尽的忠孝义务等道德观念至迟在曹魏时就写入了律典,早已固定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了。但是儒
年前老母从其友人处借得《梁漱溟的最后39年》一书,我拿过来一翻,见其中有一章的题目是《“雅量”之争的余波》。“雅量”之争我倒略知一二,好奇的是“雅量”之争居然还有个“余波”,这便勾引得我读了起来,没承想竟因此通读了全书。
“雅量”及其“余波”
那书中所说的“雅量”之争,指的是在1953年9月全国政协的一次会议上,梁漱溟发言呼吁领导党善待农民,招致毛泽东的反唇相讥和严厉批判,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梁提出要考验毛泽东有无接受批评或进行自我批评的雅量。但凡读过《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的人,大约都知道此一事件的梗概,我就不在这里赘述了。
至于那所谓的“余波”,若不是看了这本书,倒还真的不知道。原来是有一位名叫田仲济的山东师范大学中
区区“雅量”二字竟然引发了那么大的一场政治风波,甚而还产生了“余波”这样的连锁反应。掩卷思来,总感到有点诧异和费解。
“雅量”实可与宽容互训
“雅量”从语词上看有二意,一指善饮,疑应是其本意;二指宽宏的气度,料当是其引申义,如今最常用的多是这个引申义。《现代汉语词典》列举的例句是“要有倾听批评意见的雅量”,前述“雅量”之争的“雅量”正是此意。
《世说新语》中有一个“雅量”门,记录了42则三国两晋刘宋时名士们的雅量故事。不过刘义庆所说的“雅量”,多指气度非凡、镇定自若、宠辱不惊、喜怒不形于色等等高尚恢宏的品行情操,与前述“现汉”例句的用法还有一定的区别。
《清稗类钞》中也专设有“雅量类”一门,收集了98则清代名人的雅量故事,从“清太宗(皇太极)释张春”讲到“李(鸿章)文忠举手谢过”等等,大都是皇帝如何优容臣下,权臣怎样礼敬僚属的逸闻趣事,有些读来甚至堪与武则天的雅量故事相媲美。可见词语也有个演变的过程,越到晚近,“雅量”的含义越贴近“现汉”的例句。用当今的流行术语来诠释,雅量实可与“宽容”互训,且多含有上礼下、贵容贱、长宽幼的意蕴。
韩复榘居然很有“雅量”
雅量是中国文化的一种传统价值取向,中国历史上曾经出过不少卓有雅量的人物,当然大都是些
类似的故事要细数起来还真的不少,人们至今仍是津津乐道于许多大人物的雅量趣事,有些还传为佳话。前不久在网上又读到一篇小文,题目就叫《说“雅量”》(原载
应当说这篇小文对“雅量”问题的概括和分析还是很精辟的,稍有良知者读到后应会有所警醒、有所鞭策吧?可问题又来了,若是那些最需要具备点雅量的人读了之后无动于衷,还是我行我素,甚至干脆不读;抑或更有甚者,连写《说“雅量”》之类文章的作者们也一并抓起来批倒批臭乃至杀个精光,我们又能怎样呢?
“雅量”只是一种对统治者的道德约束
晚近出土的郭店楚简有《鲁穆公问子思》一篇,记录了下面的一段对话:
鲁穆公问于子思曰:“何如而可谓忠臣?”子思曰:“恒称其君之恶者,可谓忠臣矣。”公不悦,揖而退之。成孙弋见,公曰:“向者吾问忠臣于子思,子思曰:‘恒称其君之恶者可谓忠臣矣。’寡人惑焉,而未之得也。”成孙弋曰:“噫,善哉言乎!夫为其君之故杀其身者,尝有之矣。恒称其君之恶者未之有也。夫为其〔君〕之故杀其身者,效禄爵者也。恒称其君之恶者,远禄爵者也。为义而远禄爵,非子思,吾恶闻之矣。”
汤一介老先生读了这段简文后发出慨叹:“这是两千三百多年前的一条竹简,读它,我深感经过了两千三百多年,我国的领导者在对待批评上并没有什么进步,似乎反而大大不如鲁穆公了。”
的确,要说这鲁穆公还真是有点雅量,他听了子思那番逆耳高论后虽然“不悦”,总算还能“揖而退之”。不过话又说回来了,鲁穆公再有雅量,毕竟也只是听听而已,由于未能形成制度,其意义便也随竹简而尘封起来。以至于正像
《战国策》载有一段名言:“帝者与师处,王者与友处,霸者与臣处,亡国与役处。”这明显也是呼吁统治者们要具备点雅量。可是遍查秦汉以后的历史,多少称得上有点“与师处”味道的君王可能只有一个三国时的蜀汉昭烈帝刘备了,这大概就是《三国演义》能让无数读书人神魂颠倒的魅力所在吧,然而那蜀汉小朝廷终于还是没能逃脱覆亡的命运。而那些“与役处”的人主们反倒有不少享国数百年之久的!这又当作何解释呢?
在中国文化中,人民只能企盼统治者有“雅量”,而无权强求
譬如以“雅量”为例,统治者们可以满足人民的这种期望或要求,也可以不满足。因为那还只是一种道德“责任”或“义务”,故人民只能企盼而无权强求。在西方文化中则不然,人民有批评政府的法定权利,而政府则有倾听和接受人民批评的法定义务,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就不存在也不需要领导者的什么“雅量”了。相反地,那领导者如果没有雅量,便只有下台让贤的一条路,别无选择的余地。
对政协会议上不让梁漱溟发言,老华侨司徒美堂感到难以接受
举例说来,梁漱溟在
很明显,梁漱溟所要求于毛主席的雅量是纯粹道德意义上的,因此毛主席可以有那种雅量也可以没有,差异仅在于赢得还是失掉对方的尊敬。如果同一事件发生在西方宪政文化环境下,情形可能就完全不同了。据记载,梁漱溟发言时在场有一位旅美近70年的老华侨司徒美堂先生,他对会场上允许喧闹而不让梁漱溟发言感到难以接受,他曾三次准备站起来发言而被旁人劝止。(本书第75页)我们虽然不清楚
是古今之异,还是东西之别
中西方文化一向有着很大的差异,有人认为是“东西之别”,意即文化属性的不同;也有人认为是古今不同,意指西方文化是进化到近现代的文化,而中国文化仍然是停滞不前的古代文化。我觉得中西文化既有东西之别,又有古今之异。具体到“雅量”这种文化现象来说,应当主要是古今之异。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都知道,法律上的许多条文都是由道德规范升华而来的。譬如大陆法系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英美法系上的“Good Faith”(诚信)原则起初均来自道德准则。当今西方各国法律普遍保护国民的信仰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议员在议会议政还享有言论免责权。这些法定权利究其初也并非从天而降,自始即然的,追根溯源都与道德有着不解之缘。苏格拉底虽饮毒鸩,万世推尊为圣哲;布鲁诺虽遭火刑,千载追奉为英杰。足见在西方文化中,对言论思想的宽容也有一个由道德诉求发展进化为法律条款的过程。
同样地,中国古代法典中也有不少条文本系源自道德规范。譬如唐、明、清律中的“大不敬”,“不道”、“恶逆”、“居丧嫁娶”等等皆是。但是久已作为国人道德企盼的“雅量”却最终与律典无缘。
海内外学术界普遍认为,儒家的道德观念对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过极大的影响。这看法固然很有道理,但也须辩证地认识。应当说,儒家要求民对君、下对上、幼对长应尽的忠孝义务等道德观念至迟在曹魏时就写入了律典,确实早已固定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了。但是儒
如今有不少学者正在刻意挖掘“法律的本土资源”,何以对像“雅量”这样现成的本土资源却从来未曾留意呢,这岂不是对珍贵的传统文化资源的虚掷浪费嘛!
如果我们能对“雅量”这种独特的中国文化现象稍加考察,或许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中国文化要想恢复其生命力,中国法律要想实现其现代化,“雅量”就不能继续停留在道德层面,而必须升华为法律。这既是全人类各个民族,东西方不同文化的共同诉求,也是法治和宪政的一项基础要件,不容或缺。如果还是沉湎于絮叨那些老掉牙的雅量故事,法律现代化就只能是痴人说梦了,中国文化可也就真的自新无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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