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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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反腐败对策之瞎谈 [推广有奖]

匿名网友
楼主
匿名网友  发表于 2007-4-25 08:52:00 |坛友微信交流群|倒序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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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的腐败问题很厉害,但反腐败的对策却屡屡不凑效.下面瞎谈一谈反腐败的一个对策.

这个对策假定每个人都是追求利益或金钱最大化的经济人,主要是靠人们互相揭发来反腐败的.

为了行文简便,就拿房地产开发商向政府官员取得土地的例子说明这个对策.

开发商向政府官员取得土地时,如果开发商主动向政府官员行贿,官员只要拿着充分的证明开发商主动的证据向国家揭发,那么官员就可以得到开发商的全部财产(当然全部财产不现实,实际操作时可以定一个数量).这就使开发商不敢主动行贿.

如果政府官员主动受贿,开发商被动,那么开发商可以拿着证据向国家揭发官员,开发商就得到官员的全部财产,而且官员就会被国家免职.这就使官员不敢主动受贿.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开发商和官员腐败过程中,双方不存在主动和被动的区别,国家可以采取谁先拿着证据揭发对方谁就得到对方全部财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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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腐败 中国的腐败 房地产开发 地产开发 实际操作 对策 反腐败

匿名网友
沙发
匿名网友  发表于 2007-4-25 21:28:00 |坛友微信交流群

请教一下,这种方法在防范串谋和反垄断方面有没有效?

对诸如可口可乐这样的公司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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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4-26 20:4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个人愚见,此法似乎过于简单,忽略了执行过程中的复杂性。

首先,证据能否被第三方所证实,如果行贿的手段极为隐秘,恐怕举报就难以行得通;

其次,这又涉及到委托-代理理论中的激励问题,官员举报必须满足参与约束,即举报获得的收益要大于不举报获得的收益,而事实上,如果官员预期受贿获得的收益远大于举报获得的收益,显然,此时官员缺乏主动揭发的激励;

第三,不明白之处在于,既然房地产开发商向政府官员行贿以期取得土地,开发商又何来动力来揭发官员,难道揭发所得收益会大于这种寻租的收益吗?现实中,恐怕难以成立。

个人以为,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官员之间采取合作博弈(串谋)的概率远大于不合作博弈(互相揭发)的概率,因为,现实中,串谋的得益远大于互相揭发的得益(串谋的机会成本),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我想,作为同时理性人的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官员会进行权衡比较的。

水惟善下方为海,山不吟高自极天 不是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 事到万难须放胆,宜于两可莫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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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匿名网友  发表于 2007-4-27 16:11:00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白浪一帆在2007-4-26 20:47:00的发言:

个人愚见,此法似乎过于简单,忽略了执行过程中的复杂性。

首先,证据能否被第三方所证实,如果行贿的手段极为隐秘,恐怕举报就难以行得通;

其次,这又涉及到委托-代理理论中的激励问题,官员举报必须满足参与约束,即举报获得的收益要大于不举报获得的收益,而事实上,如果官员预期受贿获得的收益远大于举报获得的收益,显然,此时官员缺乏主动揭发的激励;

第三,不明白之处在于,既然房地产开发商向政府官员行贿以期取得土地,开发商又何来动力来揭发官员,难道揭发所得收益会大于这种寻租的收益吗?现实中,恐怕难以成立。

个人以为,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官员之间采取合作博弈(串谋)的概率远大于不合作博弈(互相揭发)的概率,因为,现实中,串谋的得益远大于互相揭发的得益(串谋的机会成本),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我想,作为同时理性人的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官员会进行权衡比较的。

一、证据是由腐败者提供的,腐败者获得证据是比较容易的,因为他或她直接参与了腐败过程.

二、如果官员举报开发商,官员不仅不会受到任何惩罚,而且还会得到开发商的财产(具体数值实际操作时定).即开发商丧失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这种制度,使开发商从开始就不敢行贿或官员一开始不敢受贿.

三、这种制度下也会存在开发商主动揭发官员的情况.

四、问题是开发商和官员的每一方会不会在腐败过程中获得证据,获得证据后会不会揭发对方.如果双方都提供不利于对方的证据,能不能依靠谁先揭发谁就得不到惩罚和得到对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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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4-29 11:2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一、行贿的方式很多,不一定仅限于物质的、有形的,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最高明的手段在于实际上他/她并没有做什么,而你却不得不答应,比如利用情感贿赂,这就涉及到人性问题,刘墉在《我不是教你诈》一书中就举了一个这样的例子,限于篇幅,不便列出,楼主可以找一下。

二、关于第二点,我认为涉及到制度的执行问题。“具体数值实际操作时定”这是一个不完全契约,虽保证了执行的灵活性,但不利于官员形成稳定的预期,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打折扣。

三、诚如楼主所言,“这种制度下也会存在开发商主动揭发官员的情况”,但可能性有多大呢?

四、“问题是开发商和官员的每一方会不会在腐败过程中获得证据,获得证据后会不会揭发对方.如果双方都提供不利于对方的证据,能不能依靠谁先揭发谁就得不到惩罚和得到对方财产。”楼主提出三个问题:

1、“开发商和官员的每一方会不会在腐败过程中获得证据。”我在第一点阐明:多数情况可以,但有时恐怕很难。

2、“ 获得证据后会不会揭发对方。”这是关键,取决于参与约束,即奖惩必须明晰,不能有模糊之处。

3、“如果双方都提供不利于对方的证据,能不能依靠谁先揭发谁就得不到惩罚和得到对方财产。”

这一点值得探讨,“先揭发者具有优势”这一制度安排我觉得可能形成扭曲激励,先揭发者可能正是肇事者,但由于具有信息优势,所以能先行动。一个动态博弈的问题。

愿与楼主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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