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nky的这个问题真是棘手。因为问题凡是不触及本质,都是无法根本解决的;但是这个问题若触及本质的话,会是中国农业在发展之前就埋下的隐痛。
日本的社会科学的很多方面是从德国学的,比如说法律。社会制度的初始设计在明治维新之后巨变,从主要学习和崇拜中国的汉学,转向学习和崇拜欧美。二战后,在美国的GHQ的强制和监督下,日本进行了土地改革,其中的主导思想和中国的土地改革很相似,就是将集中在少数土地所有者手中的大量的土地以极低的价格或者是几乎免费的方式分散给农户,就像中国所说的“消灭了剥削阶级”。日本在农业发展之初对农业的构想是由自耕农占主体的小农经济。由于日本土地资源奇缺,劳动资源相对丰富——这与中国农业的情况及其相似——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唯一的办法就是引导分散的土地向专业农户集中——请注意在这同时日本没有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他们的基本思想是以经济生产率的高低为杠杆,引导农民由效率低的行业向效率高的行业转移。这是第一点,关于劳动转移和土地集中。
第二点和中国相似的就是,日本为了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价格平衡,对基本的粮食实行粮食价格管制(日本的农业政策制定者认为,由于基本的粮食生产无法跟上迅速变动的市场,所以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需要稳定的政策和计划;但是粮食流通部门却需要针对市场上的消费者需求进行变动,所以面对的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为了调节这不完全竞争市场和竞争市场的矛盾,需要政府进行价格的协调),——这与中国也很相似,但是由于这虽然保护了价格的稳定,却会长期损害价格的自发调节机制,所以在日本国内争议很大。日本的做法在生产的稳定和积极性之间采取了一个中庸之道,而中国的做法是政府包揽了一切风险和责任,反过来也消灭了农民谋求生产和发展的空间,是一条完全的保护不完全竞争的道路。
第三点鄙人认为是一个关键,就是日本和德国在发展农业之初,就确定了采取自立经营的方针。举日本和德国为例是因为他们都是后进的发达国家。中国对日本的农协(农业协会)这一组织形式非常感兴趣,花大力研究,想要移植到中国。窃以为此举的出发点虽佳,但做法甚愚,因为其出于目光短浅只注意其表现,却无视其根本和基础。因为这一组织形式的基础和中国的大相径庭,农业协会是建立在完全独立和自立经营的农户生产之上的。1955年德国实行农业基本法,农林部长在议会的报告中关于政府对于农业的扶持是这样说的,
“德国政府实行这样(扶持和优待农业)的发展计划,并不是仅仅出于承担危险的意图,也不是要成为轻视每一个经营者(农户)的责任和独立的玻璃罩。相反,这一机能却是为了再次巩固小农民们自身的信念,使他们有勇气以果敢面对困难。德国政府不能轻视任何一个人的劳动负担,也不能轻视任何一个人实行正确经营的责任。而且也不应该有想要轻视他们的这种意图。因为每一个农民都应该完全在自己的责任制下经营自己的农场。和平和幸福只有在自主地实行自己能力的时候才会流出。”
也就是说德国的农业发展原则是以自立为宗旨的。日本也采取同样的想法——实际上鄙人是从一本60年代初日本应该如何发展农业这一议论如火如荼进行的时候写的书看到这番话的——日本1961年农业基本法的组织农户的一个中心原则就是“自立经营”——与中国不同,日本的农户完全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资本和劳动力。日本的农协所建立的基础是独立的农户,协会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互相降低经营成本,等等。thinky所问的中国农业体制弱性的基本问题是这个,就是不完全的自立经营——非自立经营,农户在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的各个方面都不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利和能力,因此从根本上是农户不可能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去承担农业生产中所遇到的风险。
总结一下,日本发展农业的方针是(暂且先说这几点) 1、引导土地向专业农户集中;2、实行粮食流通渠道的价格管制;3、以家族经营为主体的自主经营。(应该还有几点,想起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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