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fenghuyunlong在2007-6-18 12:37:00的发言: 明确的私有权界定,甚至明确的产权界定,也并未产生有效率的激励——大学生在学校里的表现,证明他们的时间和受教育的权利即便是排他的清晰的界定给每一个学生,也并没有让他们中的大部分充分利用他的资源。
我的观察是:他们上课的积极性相当低,效率更低;课余的学术研究时间少,甚至完成作业的情况也不理想;相反,他们对娱乐、恋爱、无所事事的偏好相当强。不能排除勤奋学生的存在,但是就整体而言,似乎是这样的。一旦临近考试,便形成极大的反差,他们学习时间一下子就增加了,同时效率也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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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分析的大学生的时间与精力,正是人力资本范畴归属个人的资源,其产权只能属于其个人。另一方面,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是一项一般性的产权,并不具有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可是这两种性质不同的产权却没有对其主体形成有效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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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特征明确了产权作为对经济主体行为效率激励的必要条件,因此,它并没有说明明确界定产权以后,是否会形成效率。
楼主用大学生学习的问题,想论证“明晰的产权界定是对经济主体行为效率激励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这样一个命题。
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楼主所说“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是一项一般性产权”、时间与精力的权利排他性的界定到了每一个人。想指出地是,大学生利用时间、花费精力学习虽然有排他性,但是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并不是产权,它的产权客体是什么呢?产权是经济主体围绕一定的财产客体而建立起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离开了客体,产权并不存在啊。
人力资本是有产权的,并不代表接受教育的权利就是产权。所以,我认为,这个例子并不能很好的论证上述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