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g 发表于 2012-12-18 13:54 
假设(2)恐难成立。因为1件上衣8小时,20码麻布8小时,就说明两者的劳动复杂程度是相同的,它们的劳动生 ...
gxg兄:
你理解偏差了。
第一:
(1)式中的8小时、(2)式的8小时,都是“同一”的8小时。也就是说,这个两个“8小时”都是自然时间。
第二:
(1)式中的“=”两边的各8小时,就必然彼此皆相等于8小时的劳动量,形成8小时的价值量;同理(2)式中的“=”两边的各8小时,也应必然彼此皆相等于8小时的劳动量,形成8小时的价值量。这样才能保证(1)式与(2)式的彼此间的观点的一致性。
第三:
1件上衣(8小时)=20码麻布(8小时)——仅是(1)式,而不是(2).
(2)是这样表示的:
(8小时)上衣(复杂劳动)=(8小时)X倍·麻布(简单劳动);
指的是,在相同的时间内,即相同的8小时内,上衣作为复杂劳动的产品,与麻布作为简单劳动的产品,虽然生产这两种产品的
“自然时间”仍相等的,但是,该二种产品之间各自所含的
劳动量和价值量之间却是不相等的。
马克思指出,只要在(1)式中的“=”两边的“时间”是相等的,则有:
(1)式中的“=”两边的“劳动量”相等;(1)式中的“=”两边的“价值量”亦相等。
但是,在(2)式中的“=”两边的“时间”是相等的情况下,则有:
(2)式中的“=”两边的“劳动量”不相等;(1)式中的“=”两边的“价值量”亦不相等。
问题在于:(1)式与(2)式,适用于“同一”的“时间”计量各自劳动量和价值量,计量单位是“时间”。那么,计量标准就不能是“双重标准”,而应是客观的、唯一的标准。但是,在“时间”这一计量标准下,(1)式中两边的“劳动量”相等,价值量也是相等的,但到了(2)式中两边的“劳动量”不相等,同时价值量也不相等。
问题不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区别,问题在于,你用“同质”的“时间标准”计量(1)式和(2)式,源于彼此两边的“时间量”相等的条件下,却分别出现了(1)式两边的“劳动量”相等,两边的“价值量”亦相等的“现象”;与(2)式两边的“劳动量”不相等,两边的“价值量”亦不相等的“现象”,这相互矛盾的现象。
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2)式中的“=”两边的“劳动”是“不同质”的,在彼此两边的“时间量”相等的条件下,复杂劳动被视为一种高级别的劳动,而简单劳动则被视为另一种劳动——即最低级别的劳动。正是由于劳动的质是不同的,所以,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或自乘。
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述的“抽象劳动”作为价值实体,它是人类同质的无差别的劳动,是人类抽象的一般劳动。人类劳动只有数量上的差别,没有质的差异。在相等的时间条件下,无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时间量相等,则劳动量就相等;劳动量相等,则价值量就相等。这些都是马克思讲的。
怎么到了(2)式中,马克思所说的这些话,就不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