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_zr 发表于 2012-12-17 23:14
xiaxt兄一语点破!
正如1小时分别生产一个茶叶蛋和一枚导弹,两物等时就等价,所以一个换一枚。可现实中 ...
老兄与509兄,都“冰雪聪明”,不愧为高人。
“时间”才是“衡量”一切客观事物存在及其运动形式的“天然维度”(包括商品)!
同时,“时间”又是任人随意打扮的“婢女”。
马克思表面上说的是“劳动”,其实质则说的是“时间”。
两个商品的“换位”或两个商品生产者达成交换“合意”。(经济学规范用语)或A商品(价格)=B商品(价格);
在马克思那里,变为交换公式:A商品=B商品(注:若不注明是“价格形式”,则是经济学不规范用语);
这就误导读者以为:既然,A商品=B商品,
则有:A价值=B价值;或A劳动=B劳动;或A时间=B时间。
(注:价值、劳动、时间都是“抽象物”非“现实物”,无法以“=”符号表示二种“抽象物”之间的关联性和等同性)。
但是,反过来一想:
私有制下商品生产者人数如同汪洋大海一般,这个社会生产是无ZF状态的。商品生产是私人性质的事情,具体的劳动时间是千变万化的,生产不同质的商品A和B所花费“劳动时间”,所耗费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折算成本”,唯有商品A和商品B的生产者自己知晓,是否能够达成彼此之间预想的交换“合意”,鬼才知道!
中国俗话说得好,“是英雄不问出处”。
在商品交换中,如果两个商品相互“换位”或两个商品生产者达成交换的“合意”。就可以将这两个商品称之为“英雄”,也就可以“不问出处”。在此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认为这里的两个商品既是“价值”相等;也可以是“劳动”相等;更可以是“时间”相等...等等。但反过来一想,两个商品包含的“价值量”、“劳动量”和“时间量”真的彼此相等吗?(“=”)
你怎么知道的?你准确计算过这两个商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吗?这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价值是什么?
第二。价值决定的根据是什么?
第三,价值是如何生产以及价值是怎么形成的?
马克思运用“时间”这一概念,逐一“化解”了上述问题,他所应用的是哲学范畴而非经济学范畴。
同时,马克思的“时间”概念,又极具“弹性”。复杂劳动的“弹性大”;简单劳动的“弹性小”。决定“时间”弹性的,是劳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教育水平、劳动艰苦状况和民族地理文化特点等。有了这些修正“时间”弹性的“参数”,谁都可以轻易地解释:在同一时间内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劳动,为何计量各自价值的“时间”的方法是不同的。但是,马克思却忽略了一点,那就是作为“时间”,总是物理学上的“自然时间”或生理学上“生命时间”。【1】
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形成“两种”不同的时间!
其中一种“时间”又是另一种“时间”的自乘或倍加。问题出在哪儿呢?问题出在:在“同一时间”内形成“两种”不同量的“纲”,而不是两种不同的时间。遗憾的是,马克思在世时始终未曾找到这个“纲”。
【1】:
“时间”也叫“自然时间”。时间是客观的、唯一的、永恒性的“一维度”。富人的时间,与穷人的时间,都按照“自然时间”的年、月、日、小时和分钟计量的。不能说富人过一年(自然时间),就等于穷人过上十年(自然时间);官员工作一年(自然时间),就等于百姓工作十年(时间),更不能说,从事复杂劳动的人在医院躺了一个月,就等于从事简单劳动的人在医院躺了一年。所以,在“相同的自然时间”(注:例如在法定工作日的8小时内)内,两种劳动所耗费的“自然时间”总是相等的,不可能产生出两种不同的计量“自然时间”的方法。如果出现违反这一原则的现象,问题的根子就不在“自然时间”上,而是在这一“自然时间”所承载的那个“量纲”上。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自然时间”所承载的,所累积的、所计量的那个“东西”——它究竟是什么的问题。马克思对此回复说,那个“东西”即是“劳动”。马克思又说,人类经济社会的进步都表现为“时间的节省”;一份劳动即是一份时间。劳动是实体,同时,时间也是实体。所以,“劳动”是以“时间”来计量的。但是,问题又转回来了。问题是:人类的劳动仅按照“自然时间”进行计量的,仅此一种别无两种,更无三种四种计量方法。马克思却将人类的劳动时间划分为若干种计量方法:社会劳动的时间,私人劳动的时间,抽象劳动的时间、具体劳动的时间,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的时间,个别劳动的时间,复杂劳动的时间,简单劳动的时间,必要劳动的时间,剩余劳动的时间等。
问题的实质是:马克思真的能做到,将这“自然时间”逐一划分开来,并形成各种不同形式的“时间”及其“配置比例”吗?(注:509网友似乎看到了这一点)
(1)马克思说,人类一切劳动都是“同质”的抽象的无差别的一般劳动。在相同时间内,劳动量相等且决定的价值量也相等。例如:一件上衣(8小时)=20英尺麻布(8小时)。这就说明:
在相同的时间内(8小时),两种不同劳动在质上是同一的,在量上是相等的。由此,得出:不论上衣(缝)的劳动生产率还是麻布(织)的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二者的劳动量总与各自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无关,二者的劳动总量是相等的,而二者的单位商品所含劳动量却是相对变化的。故,劳动生产率与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正反比。无一例外。
(2)但是,针对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时,却出现了例外。
在相同的时间内,两种不同劳动在质上是同一的,在量上是却不相等的。一种劳动是另一种劳动的倍加或自乘。即:“劳动生产率与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正反比”,不成为一种经济规律了。
换句话说:设上衣(缝)的劳动为“复杂劳动”,麻布劳动(织)为“简单劳动”,则有:
在相同时间内(8小时),
一件上衣(8小时)=20英尺麻布(8小时)+20英尺麻布(8小时)+20英尺麻布(8小时)...(若干个8小时)。
显然,(1)与(2)是相互冲突和相互矛盾的。程恩富先生曾试图解决这一“悖论”,却并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