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是二分法(非三分法)】
作者:烈火实验室[烈火•巴图鲁•索南雍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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唵嘛呢叭咪吽
皈依顶礼供养本师释迦牟尼佛、如来、应供大阿罗汉、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间解、无上士、调御丈夫、三界天人师、世尊薄伽梵、世间唯一量士夫;及三世十方一切诸佛、菩萨、阿罗汉等圣者。
皈依顶礼供养金刚根本上师、大密乘法王、大圆满虹化成就者:阿宗珠巴仁波切土丹白玛逞列。
与诸佛性法恩无分别。佛法莲花事业吉祥贤。
我心自性光明永恒住。诚祈彻证四相愿成就。
嗡阿吽 牟尼(佛) 夏萨那(法) 巴玛(莲花) 嘎尔玛(事业) 歇惹(吉祥) 巴乍(善) 萨尔瓦(一切) 斯得(成就) 啪拉吽(赐给我)
陈那论师「量经」偈颂——
敬礼定量欲利生。大师善逝救护者。
为成量故从自论。集诸散说汇为一。
法称论师「释量论」偈颂——
众生多著庸俗论。由其无有般若力。非但不求诸善说。反由嫉妒起嗔恚。
故我无意谓此论。真能利益于他人。然心长乐习善说。故于此论生欢喜。
……
彼诸慧能无劣弱。亦无通达甚深性。彼诸增上精进者。亦无能见最胜性。
诸众生中我相等。继持善说不可得。如众河流归大海。吾论隐没于自身。
【一】三分法的思维方式(以“有”与“无”无为例)
一(图示)
(超越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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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非有非无、非有非无)←有←(亦有亦无)→无→(非无非有、非非无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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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确定)
二(解说)
1、判断一个事物时,先确定“有”与“无”这一对对立的范畴。
2、再判断其可能结论,大致有三种:
(1)有。
(2)无。
(3)中间状态。在“‘有’与‘无’这对范畴”之外(超越有无、不能确定、非有非无、亦有亦无、等等)。这里说的“中间状态”是相对于整个对立范畴而言,不单独确定其中一方而说的。
【二】二分法的思维方式(灭三轮分法)(以“有”与“无”无为例)
一(图示)
有 ← → 非有
或:
无 ← → 非无
二(解说)
1、判断一个事物时,先确定“有”这个范畴。
2、再判断此事物,是否属于“有”的范畴,结论只有两种:
(1)是,结论就是“有”。
(2)否,结论就是“非有”。
3、二分法,没有第三种状态。结论只可能有两种,或“是此”,或“非此”。
【三】三分法只是理论上的,现实中只有二分法
同一时间点、同一空间点、同一角度,同一思维方式的参照条件下:现实中没有三分法的操作可能,事实的结果,只可能二分。
如——“现在向左转”, 同一时间点、同一空间点、同一角度,同一思维方式的参照条件下,结果要么是向左,要么是非左。在这样的条件下,不存在也向左转,同时也不向左转(或向右转)的情况。除非前边的条件变了:如转换一下观察角度,转成另一个时间或空间参照系,或转成另一种思维方式(如有些人自己定义的左与右与世俗普遍不同)。
所以,三分法,只是理论上的,现实中,没有三分法的中间状态。只有二分法。
佛教的“灭三轮分法”,即非此即彼的二分法。是一个比较难以理解的分类法,因为普通人的一般看法是,二分法不合理,几乎所有的人的观念中,三分法是习惯的合理思维。主要原因是:人们习惯认为任何事物,在所谓的客观现实中,都有对立面(即法的自相有相违之法)。
【四】二分法的来源
三分法,在总相名言(抽象概念)上成立,即:在抽象的理论层面,是被承认的。
但是,三分法只是纯理论的分类,它没有任何自相对应(事实)。
原因很简单:“遣余”是判断的唯一方式,“遣余”只可能必然导出二分,无论怎么“遣余”,也导不出三分法。
注:“遣余”可参考《烈火【正理因明量学】入门笔记》之“第七部分:成立与遣余”。
——【佛教是二分法(非三分法)】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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