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能补上偏好第三公设的逻辑漏洞?
现代经济学中的消费者选择理论有一个偏好的第三传递性公理。说它是公理连编写微观经济学教材的范里安教授自己也显得底气不足[见其所编中级微观经济学]。因此说它是公设还是比较恰当的。
尽管如此,范里安教授还是自拟了一个例子予以反证。他写道:“如果某个消费者说他认为消费束X比Y好,Y比Z好,Z比X好。怎么评价他?我们通常认为他不正常。
更重要的是,如果给上述消费者三个消费束X、Y、Z,他如何选出最喜欢的?他很难作出选择。因为无论他选哪个消费束,都还有比这个消费束更好的消费束。”
其实,范里安自举的这个反例与其说是违反了第三公设,还不如说是违反了第一公设。按第一公设的规定,就是任何两商品之间的偏好比较必须作出选择,而不能不作出选择。其推广就是两个以上的商品也必须作出偏好的选择,而不能不作出选择。
我们试另举一个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与第三公设相悖的例子:
有一个人他喜吃甜食甚于吃酸食,吃酸食又甚于吃辣食,而吃辣食则与吃甜食是无差别的。当把三种食品同时给出时,这个消费者显然会选择甜的食品。这一关系可用数学公式表示出来:
设用X、Y、Z分别表示甜、酸、辣三种食品,则此消费者具有以下偏好关系:
X > Y > Z = X ;
但按照这一关系应用第三公设,就必会推出:X > Y 和 Y > X 同时成立。显然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偏好的三个公设是消费者理论的基石,整个消费者理论的大厦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石上的。如果作为理论的基石在逻辑上出了问题,那么整个理论大厦的稳固就要发生动摇了。
有哪个牛人能补上这个理论基石上的逻辑漏洞呢?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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