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tevens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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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讨论一些犯罪经济学的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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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9-19 09:13: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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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一下抢劫犯,抢夺犯,敲诈勒索犯,非法拘禁犯,绑架犯的区别,和相对应的一些刑罚作为犯罪成本的定位。

今年司法考试考了个,抓住了一个有钱人,关起来,问他要钱,逼他让公司里的人来送钱。

主犯是策划者;从犯是一个以为该有钱人欠钱不还,他来帮忙讨债的。

如何定罪,理由。

请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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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学 敲诈勒索 非法拘禁 各抒己见 司法考试 经济学 讨论 犯罪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沙发
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9-19 21:55: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9-19 9:13:00的发言:

今年司法考试考了个,抓住了一个有钱人,关起来,问他要钱,逼他让公司里的人来送钱。

主犯是策划者;从犯是一个以为该有钱人欠钱不还,他来帮忙讨债的。

如何定罪,理由。

请各抒己见。

感觉这个案例没说清楚。有钱人,主犯和从犯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从犯是一个以为该有钱人欠钱不还,他来帮忙讨债的。”这句话似乎语焉不详。

水惟善下方为海,山不吟高自极天 不是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 事到万难须放胆,宜于两可莫粗心

藤椅
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9-20 13:08:00

有道理。

是主犯告诉从犯:让他来帮忙讨债。

基本上,这个案例定主犯:抢劫而不是绑架,定从犯:非法拘禁。

抢劫和绑架的区别在于:不是勒索人质的关联人,是勒索人质本人。这里有个犯罪成本的问题,我认为。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板凳
peteryunnan 发表于 2007-9-20 13:38:00

还是没太明白究竟是怎么个案例分析

研究方向:financial accounting&economics

报纸
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9-20 15:13:00

A巨有钱。

B羡慕之,遂告之C:A欠我钱,你帮我一起绑之追钱回来。C允之。

后,BC二人绑了A,关在一个屋子里,进行殴打,有轻伤,令A命令其手下送钱到指定地方。A屈服之,电之其部下:需钱,送来某处交给某人。

此案中,BC何罪?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地板
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9-22 22:31: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9-20 13:08:00的发言:

抢劫和绑架的区别在于:不是勒索人质的关联人,是勒索人质本人。这里有个犯罪成本的问题,我认为。

个人认为,这个解释并没有说清抢劫和绑架的区别,学法律的网友进来讨论一下。

水惟善下方为海,山不吟高自极天 不是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 事到万难须放胆,宜于两可莫粗心

7
天涯人 发表于 2007-9-22 23:56:00
貌似刑法问题,这和经济学什么关系?
用数据和思考,撕裂生活的内衣。
杜牛牛-透过数字看世界:www.duniuniu.com

8
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9-23 12:24:00

法律的惩罚,是作为一种事后的成本期待,可以考虑的内容有:被抓捕的可能性,事后的惩罚度,以及惩罚的折现。

作为定罪,考虑的是:事后的惩罚所带来的预期的决策模型。

个人认为:抢劫的事中犯罪成本较大,说明罪犯的能力较大,所以就要加大事后的惩罚度,来影响事前的判断。

绑架针对的支付人的亲属,相对的防御较少,比较容易下手,所以可以比抢劫的事中成本低。

当然,还要参考一些人质的本身本金价值来估算。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9
Mestra 发表于 2007-9-25 13:19:00

经济分析一下:

A的人身自由权,安全权,私人财产权是明确定义给A的,所以A与BC集团之间没有外部性问题。

BC用非自愿交换手段牟取A的财产,是对A产权的侵犯。由此过程造成的一切损失均该由BC承担。

下面我乱扯了,我不懂法条的

公安局说你破坏治安,但又拿具体理由,也没有批文,本来该拘24小时却拘了48小时,那叫非法拘禁

BC连合法拘禁的权力也没有,自然谈不上非法拘禁,何况用了暴力,显然是绑架

BC使用暴力目的是A交钱,显然A不交钱就会受到更多的暴力,用暴力来要挟显然是勒索

BC的收益应该和成本相等,假如BC向A勒索10万,那么其期望成本就应该是10万,如果被抓住的机会是50%,那么罚金就该是10万。

BC有两种选择,如果犯罪成功(50%概率),就拿到10万;如果失败(50%概率),就损失10万。期望收益0。这样BC就在犯罪与不犯罪之间无差异(假设BC是风险中性的,事实上大多数罪犯可能是风险爱好者,所以罚金还要视风险爱好程度而调整)。

所以罚金至少要高于10万才能使BC的期望收益为负,从而阻止BC犯罪。

另外,因暴力而导致的A的损失应该由BC负担,包括医疗费用(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失),A的机会成本(潜在的收益)。

罚金在BC之间分配

如果BC之间商定事成之后7 3 开,那罚金也应该7 3 开

但C还要额外再承担一点,因为C希望以对B的服务收费,然而在此例中判断C并非不了解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而非仅仅是合法的服务,C实际上是以行动对其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却希望以“帮B讨债而已”这样的借口开脱罪责。在C的希望中,他的潜在的损失要小于潜在的收益(被抓的时候可能因从犯身份而减少罪责),所以为了使C的期望收益为负,就还要比他和B商定的分成合同的内容基础上再增加些罚金才能使其希望收益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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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9-27 22:18:00

BC连合法拘禁的权力也没有,自然谈不上非法拘禁,何况用了暴力,显然是绑架
BC使用暴力目的是A交钱,显然A不交钱就会受到更多的暴力,用暴力来要挟显然是勒索

这两个显然所推出的结果,并没有显示出必要的逻辑性。不显然。

中间的分析有点经济解释的意思,赞同。

C实际上是以行动对其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却希望以“帮B讨债而已”这样的借口开脱罪责。

这种想法是所谓的客观行为论。这样思考是可以把刑法弄简单,但实际操作上不好。对于过错型的罪犯进行恶意企图型的惩罚,加重了惩罚力度,会导致不满的情绪,反而导致日后对社会造成不安因素。这个不安因素会再次转化成externalty,让大家承受。这个是普遍认识,我没有论证过。

另外,刑法就好像是externalty的公开标价,谁愿意冒着惩罚危险“购买”犯罪的快感和经济性,就要承担这份责任,多多少少有“合意”的意思。惩罚过错型的罪犯,违反了这个“合意”的标准。

我说这个合意性,和法的公开发布,罪刑法定的原则有联系。我认为就是公开惩罚成本的标价,本想限制那些个不合法的交易,谁愿意自己买入,则法不客气。这些个原则对一些个“自然犯”特别有用,不能以“我不知道杀人有罪的”开托。

此案中,不能以“不知道非法拘禁”开拖,但是不能定“绑架”。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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