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劳动价值交换”,必须以完全竞争为条件不是一个正确命题
看到有人讨论时,将“等劳动价值交换”,必须以完全竞争为条件作为一下正确结果来使用。这是不正确的。
“等价交换”的定义,目前来看人们尚无法达成一个共识。按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应该是等“效用”交换。既然是每个人的“效用”来决定,那效用具体是什么,就无法作一个统一的规定了,人们不可能更进一步的作细化规定了。
“等劳动价值交换”,恰恰是以不完全竞争为条件。而是以局部非均衡(非货币化)为条件。例如:村民互帮,你帮我一天,我再帮你一天。如果使用货币化,就不必你帮我,然后我再帮你了。直接去市场请帮工就可以了。
人们可能有个疑惑: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人的工资相等,就应该算是等劳动交换吧?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两个人劳动出来的商品价格不一样,效率不一样,具体到一个商品上,难以确定劳动量相等。有一种情况可以等劳动量交换,例如:同业之间。两个生产皮革的企业,工人是可以等劳动量交换的。但是同业之间谁又会用自己的钱去购买对方的产品呢?
在现实社会中有没有“等劳动价值交换”?一般不会发生。因为,发生这样交换的社会是不会进步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平均利润率的要求。因为,这样的交换无法产生社会平均利润率。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社会仍存在社会平均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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