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的要点包括:(1)识别和监管系统性风险。资产规模大于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认定的系统性非银行机构,将面临标准更高的审慎监管,必要时拆分,平时收集信息预判风险。(2)终结大而不倒。设立有序清偿方案,禁止用税收拯救金融机构,代之以清偿破产方案,必要时由其他大金融机构分担代价。(3)扩大美联储的责任和权限,授予美联储对所有系统性机构的监管权和保障金融稳定的总体责任。(4)限制机动性援助,主要是限制美联储对于单个机构的援助。(5)沃尔克准则,即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进行自营性交易,比如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并且禁止危机时拯救这些投资。(6)监管衍生证券的交易。标准化的衍生产品进行集中结算,非标准化的衍生产品提供监管,商品套期交易除外。(7)其他重要的监管措施,比如约束抵押贷款的发放,要求对冲基金进行风险披露,解决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控制货币市场风险等等。
看起来,这份法案是针对这次危机,以及危机处理方式中出现的问题的直接反应。比如,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强调,直接反映了大而复杂的金融机构在这次危机中造成的系统性风险,这种风险的扩散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运行都不利,最后不得不动用财政收入进行拯救。再比如,对紧急状况下机动性援助的限制,反映了公众对于救助单个金融机构的不满。特别值得称道的是沃尔克法则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把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这些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应该有重要的作用。
需要谨慎分析的是,这一庞杂的法案到底有没有解决美国金融市场的深层次问题?到底能不能预防下一次危机的发生?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是一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案,对深层次问题没有根本性把握,更缺乏系统的、连贯的思路,效果堪忧。具体而言,至少在四个方面的考虑有严重欠缺。
首先,法案没有解决,甚至没有触及ZF对系统性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问题。ZF的隐性担保使得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低息融资,并承担过高风险。其次,系统性的金融机构被要求为自己的损失买单,但是不会对自身对系统造成的伤害负责。因而,这一法案虽然意识到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但是实际上并没有解决系统性风险问题。第三,法案对金融机构的形式而非功能进行监管,因而对于为了躲避监管而衍生的新型金融机构将无能为力。可以预见的是,新型的为躲避监管的金融机构将应运而生。第四,法案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很不全面,对于一些重要的影子银行,比如巨大的债券回购市场,几乎没有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