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6月07日13:05:25 证券市场周刊/周业安
许多专家和媒体在谈到中小企业板时,有意和无意地提及创业板,给投资者一种错觉,以为中小企业板就是创业板。但创业板需要发达的法律和执法体系做基础,但我们没有这样的基础 不要错认中小企业板为创业板 随着深交所相关监管政策的出台,中小企业板走到了前台,投资者以为证券市场上多了一种盈利的可能性,分析家们也不失时机地推出了各种预测及其相应的组合方案。市场下面涌动的热钱反应了投资者对中小企业板的强烈预期,这种预期在分析家的推波助澜下将会表现为股价的剧烈波动。监管当局显然意识到这一点,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定价方式和市场交易方式的管制上,三个监管政策同时出台已经预先限制了可能出现的非正常波动,也就限制了投资者的暴富空间。 表面上看,监管当局未雨绸缪的做法未免太过谨慎,强监管的反对者们可能又在酝酿着批评的措辞。但仔细想来,在法律制定和司法执行严重滞后的环境下,股价的人为操纵所带来的恶果还是让人心有余悸。迄今为止,成功地将证券市场上的恶意操纵者绳之以法的案例还没有出现,因股价被恶意操纵而受损失的股民仍然无法得到赔偿。一些专家过多地关注全流通问题,对股民投资生态的恶劣却泰然处之,很少有人像呼吁全流通那样呼吁法制建设,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足协对球市的态度。监管当局在中小企业板运营之前,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度,无疑是对投资者负责的一种表现。对现行的中小企业板来说,关键的特征就是企业股本较小,无论是否全流通,这类企业在市场上都容易被操纵,所以监管的重点放在定价和交易上。 但监管当局没有料到,市场对中小企业板的定位却不是现有设计本身,许多专家和媒体在谈到中小企业板时,有意和无意地提及创业板,这就很容易给投资者一种错觉,以为中小企业板就是创业板。大量的讨论中小企业板的信息基本上都忽视了监管当局强调的两个不变原则。按照规定,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如果要满足这两个不变原则,一个拟上市公司至少应该达到:发行后股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改制后独立运营满3年;公司盈利达到公司法和其他规定的标准等。按照新的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还要对拟上市公司承担至少6年的责任。 两个不变原则实际上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做了本质区分,中小企业板不过是把过去统一在上交所挂牌的拟上市公司按照股本大小分为两类——大盘股和中小盘股,深交所实施中小企业板后,前者就专门在上交所挂牌,后者专门在深交所挂牌。也许有人会说,深交所通过中小企业板的锻炼,最终会实施创业板。但从现行法律建设和风险投资环境看,至少近一两年很难实现。从海外现有的创业板市场看,大部分创业板采取注册制,对拟上市公司的条件要求比较宽松,监管当局重点是监管信息披露。如绝大部分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没有要求,只有少数对公司的销售有一定要求;对资本额或净资产要求很低或不要求(如仅仅要求公司满足资本金300多万人民币即可);对公司经营或设立年限要求很低,一般最低年限要求是1~3年等。 海外创业板市场的一般要求和中小企业板的标准相差甚远。创业板推出的是襁褓中的企业,而中小企业板推出的已经是具备一定发展规模的走向成熟的企业。由于上创业板的企业还处于幼稚园阶段,是否有潜力连企业经营者自己都说不清楚,更何况投资者?监管当局也就不得不实施注册制,贯彻“货物出门、概不退换”(caveat emptor)的立法精神。监管者关心的仅仅是企业是否做到了完整、准确、合理的信息披露。投资者购买创业企业的股票,其实就相当于购买体育彩票,头奖极具诱惑力,可惜概率太小。在创业板市场上,保荐人只对企业信息披露负责,无需对企业成功与否负责。 由于创业企业的未来不确定性太大,以买方负责为核心理念的创业板就需要发达的法律和执法体系做基础,一旦投资者发现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那么投资者通过诉讼能够有效打击欺骗者。这一点我们现在显然做不到。中小企业板强调两个不变非常明智。投资者大可不必被创业板砸晕,昨天如何生活,今天照旧。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已经表明,专家的话多半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