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顺利实施,保监会近日专门出台了与之配套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当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时,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此外,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定价、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分红方案确定等履职行为负终身责任,保监会依法对总精算师的不当履职行为追究责任。
“经国务院批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正式启动,新的费率政策将从8月5日起正式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是继我国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及上市之后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据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介绍,此次改革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业第一次初步建立起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费率形成机制,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保监会在《通知》中进一步规范了总精算师的任职和履职,明确总精算师责任,以确保发挥精算专业力量在费率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总精算师“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是指担任保险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5年以上,或者有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经验的职业资历,其中在中国大陆保险业内具有满足上述要求的任职经历不得少于两年。保监会在核准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中国精算师协会核实拟任总精算师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等基本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为确保总精算师的独立性,《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保障总精算师独立履行职责并向其提供必要的条件。总精算师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保监会报告,保监会有权调查核实情况并责令公司进行整改。此外,总精算师不得频繁变换任职机构,保险公司拟任的总精算师原则上在原任职机构连续工作年限不得低于两年。拟任总精算师在原任职机构被撤职的,应在任职资格审查材料中说明在原任职机构工作的基本情况及被撤职的理由。(记者 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