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陈海
有媒体曾经报道过这样一则消息,学历史的郭小姐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原因是很多用人单位觉得她肤色黑,相貌不符合用人标准。“有个公司本来想雇佣我当秘书,可是面试后就没信儿了。事后,别的同学告诉我,这个老总竟然当众笑话我眼睛大、鼻子扁,长得像‘京巴’”。
近年来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案不断出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就业歧视的界定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采取法律禁止的差别待遇,损及当事人的就业机会;二是有法律禁止的歧视理由,如种族、民族、宗族、性别、社会出身等;三是如果用人单位出于职业本身的内在需要做出的区别可不视为歧视。
就业歧视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首先,就业歧视使人力资源大量的闲置、浪费,得不到合理配置,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与其它经济资源相比,有明显的实效性和不可储存性。经济资源中最宝贵的人才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就难以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被歧视群体处于高失业和贫困状态,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潜在威胁。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杀人案就是个有力的例证。
当一个人受到歧视不能很好解决的话,就会感到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对待,在绝望情绪的支配下很可能走极端,甚至有反社会行为。而任何一个就业者受到就业歧视,影响也会波及家庭、亲友和社会,这些时刻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就业歧视现象,不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应置于清除之列。
最后,就业歧视的泛滥还会扭曲我国的国际形象。劳动权和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近年我国参加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等21个国际公约,对于反对就业歧视,以国家名义作了庄严承诺。这些承诺能否兑现和落实,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在维护基本人权方面的国际形象。
就业歧视的产生与经济体制转型、劳动力供过于求紧密相关。部分用人单位打着“用人自主权”的旗号,利用劳动者个体特征差异,降低用工成本,追求最大产出。普遍的做法就是设置重重条件,提高就业门槛。
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劳动力供过于求将长期存在,劳动力市场将长期处于“买方市场”的态势。当下广大民众对于就业歧视仍处于一种熟视无睹、见怪不怪的状态。可以说,国人对就业歧视普遍存在着“集体无意识”,甚至连国家机关发布的招录公务员的公告中,都不乏就业歧视的种种条件,清除文化层面的歧视基因绝非朝夕之功。为此,我们大声疾呼,在与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作不疲倦斗争的同时,也寄希望于立法,呼吁公平就业,依法保护公平就业。
健康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应赋予一切劳动者以公平的就业机会,即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有三层含义:一是就业机会是开放的,具有普遍性。所有的应聘劳动者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而不是向某一部分特定的人开放;第二,就业录取标准是统一的。不应因人而异,“见人下菜碟”,否则意味着有人享有“特权”,这显然违背机会均等原则;第三,就业标准应该是可以达到的。如果标准对某一部分人来说无论如何努力都是达不到的,就等于一开始就把这一部分人拒之门外了。
笔者在此呼吁:一是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用专门法抵御日益泛滥的就业歧视逆流。二是将就业歧视的诸多表现尽量引入法规条款之中,使违法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三是法规应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空泛的条文和费神的解释,使受到歧视的劳动者援法有据,呼告有门。四是详细规定就业歧视受害者寻求司法救助的可靠途径。五是重新审查现有法规,将其中涉及就业歧视的规定一概清除,彻底消除就业歧视存在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