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师范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的研究人员分别发布了上一年度企业家犯罪的案例报告。报告显示,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数量和规模都有所提高。仅经媒体报道的案例中,民企犯罪金额就已超过1万亿元,达到湖北省去年生产总值的一半。民营企业已经成了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但为什么相当时间内处于犯罪的多发期?应当如何应对这种局面?
最直觉的答案便回到已经讨论了多年的“企业原罪说”,认为应当赦免或者宽待犯罪的企业及其管理者。在北京师范大学报告的发布会上,该校刑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提出:“在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仍然处在一个发育期。我们应该借鉴学习我国《刑法》当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育改造挽救为主。对于民营企业的犯罪,总体政策相对要宽松,以扶持为主,应该坚持谦抑原则。”
这与湖北省委提出的针对民营企业“护幼容错不赦罪”的原则相呼应。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在2012年工作总结中说,依循这一原则,“对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打击”。“护幼容错不赦罪”在今年湖北省的“两会”上引起了代表热议,在民营企业家中引发了共鸣,不少人认为对于成长中尚弱小的民营企业,“理应备加呵护”。
民营企业的刑事政策
然而,卢建平提出的借鉴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政策扶持民营企业的说法,在另外一些学者和律师眼中,却并不符合刑法的原理。经常代理企业家犯罪案件的杨学林律师告诉《南风窗》记者,“这种比喻是不对的,企业发展不成熟和刑法上保护未成年的理念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制定这样的立法保护企业家肯定通不过,是天真的想法。”华南理工大学刑法学教授徐松林解释说,“刑法上宽待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主要是考虑到他们在认识和辨认能力上的不足,对由成年人经营的民营企业做类比并不妥当。”
与呼吁宽待企业家的声音相反的是,中国的刑事政策实际上要求从严惩处一些特定的企业犯罪。比如2010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中国频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现实下,最高院要求从严惩处相关企业犯罪的政策实际上更能代表民众的心声。
当然,民营企业犯罪的时代背景比较复杂,对于部分犯罪的从严处置并不能代表整体的刑事政策。20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珠三角一些外向型企业的经营遭受困难,广东省检察院出台了促进企业发展的 “10条意见”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此外还发布了受理企业举报线索时,“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等“六不准”。
这个政策在当时也引起了热议。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苟鹏撰文分析称,这一政策容易出现“企业犯罪成本下降、收益上升的后果”,且不利于法制统一。但是中国中小企业副会长周德文欢迎这一政策,他分析称,“同样两个企业,都有偷税漏税的行为,一个追究被拘,银行要查封冻结其账户,债主们紧跟其上,这个企业可能就被‘搞’死了。另一个政府对其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让你把税收补齐并处以罚款,主管仍在外面主持工作,就会对企业、对债权人形成一种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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