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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原创:跨年度发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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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对跨年度发票的成本费用在以前年度没有入账,这样就增加了企业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如果跨年度发票在收到发票的当期入账,则违背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这样会虚增当年的成本,导致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面临税务稽查风险。现对跨年度发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跨年度发票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年取得发票入账,不但产生时间性差异,而且也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因此,基于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其次,跨年度取得的发票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1. 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可以在报告年度内进行税前列支,同时重新汇算清缴,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并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工作;2.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跨年度发票,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的考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再次,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账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二、跨年度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1231日之前取得材料发票,分为两种情况:
1.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如果材料暂时不使用,可以暂不入账,将运达的材料验收入库,待发票及结算凭证到达后再行入账。
如果材料需要投入生产,应按照材料的计划成本暂时处理。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价格)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2.待在年内收到销货单位的发票时,作同方向红字分录冲回,再按材料的实际成本作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实际成本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二)12月31日之后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了发票(其填写开具日期为本年日期或上一年日期的情况)
由于没有取得发票前,按照暂估价入账,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了发票,假定此笔材料全部投入生产,并在当年结转销售成本。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发票上的金额与暂估价一致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如果发票上的金额与暂估价有差异时,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在税务处理上,也要相应地调增或调减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由于在汇算清缴前已经进行了调增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所得税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支付劳务费用先付款后取得发票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该在收到劳务支付报告单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在未收到发票付款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科目;收到发票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以下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是错误的:付款时根据银行付款凭证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票时根据发票、劳务费用支付批准单等凭证,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相关的法律依据
  [/hide]《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要注意的是,34号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 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 11] 19号)第三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hide]

  作者待查 由宁波市天长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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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处理 跨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师事务所 企业所得税法 会计

沙发
shanwt 发表于 2013-10-21 23:05:3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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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冰冻三尺360 发表于 2013-12-3 17:15: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2.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跨年度发票,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的考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个是不对的。根据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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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玥萐 发表于 2013-12-29 21:13:2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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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tianxiaqingpin 发表于 2013-12-29 23:27: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hx for ur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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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确实需要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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