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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热点解读] 中国央行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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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ceo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3-12-2 14:06:1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倒序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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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央行(PBOC)周一(12月2日)在其网站公布的新闻稿显示,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指导下,《意见》以“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为指导思想,坚持开放创新、先行先试,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通过金融支持举措,拓展区内实体经济的成长空间,培育其竞争实力,促进其在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金融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进一步扩大试验区对外开放,支持企业走出去。二是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使区内企业和个人更加灵活使用本币进行跨境交易,降低汇兑成本,减少汇率风险。三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快改革进程,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四是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


       在实施步骤和风险防范上,《意见》坚持以“风险可控、稳步推进,适时有序组织试点”为原则,对于《意见》的具体改革条款,“成熟一项、推动一项”,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风险可控、稳步推进原则,人民银行将尽快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同时,《意见》着重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制定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主要通过分账核算管理的方式,企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服务试验区企业的金融机构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满足区内主体更加广泛的涉外经济活动需求。人民银行和上海市政府加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的流动,并对区内机构实施分类管理。人民银行还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


       通过上述举措,形成金融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和投资贸易便利化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业务及管理模式,助力试验区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性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新闻稿来源于中国央行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共分七项30条。
以下为意见要点摘录:

* 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 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


* 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


* 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建立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汇兑的监测机制。


* 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通过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 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 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


* 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 稳步开放资本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


* 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 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完善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 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 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平盘对冲。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按规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


* 经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 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 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 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 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


* 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


* 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


* 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 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和数据采集完整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金意愿结汇。


* 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 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 区内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直至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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