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通过一家国际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一台国外生产的核磁共震设备。在合同执行期内,该院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了更换。新的设备管理者两次向租赁公司提出更换一台新设备的要求,其理由是原设备的性能落后,不能满足需要。租赁公司未同意这一要求。为此该医院设备管理人员很不满意,并未按时交纳租金,医院和租赁公司发生争议,请你分析此案中哪方的做法不妥,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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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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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租赁的案例分析(help 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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