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ainbow197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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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即将出台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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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ow19720731 发表于 2013-12-25 10:38: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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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即将出台  私募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行业或将告别“野蛮生长”。《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一部旨在规范和促进PE/VC行业发展的行政法规正在制定之中,即将出台,长期以来中国PE/VC市场多头监管、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有望改变。
  稍早之前,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私募基金工作小组组长刘健钧在深圳透露,证监会研究起草统一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法规已形成初步草案,于11月5日征求13个部委的意见。
  元禾控股董事长兼总裁“千人计划”创投中心负责人林向红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PE/VC行业此前一直缺乏监管,处于“野蛮生长”的阶段。现在,在IPO或者并购退出中,对股东和投资者的责任正在强化,如果没有配套的管理办法,实际上是在限制创投行业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缺少一个监管体制支持,创投行业将始终游走在诸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边缘。因此“一定要有一个部门站出来立个规矩,如果没有这个规矩的话,整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是很危险的。”林向红表示,管理办法同时要实现适度监管,改变过去多头监管的格局,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据了解,在具体的监管方面,新的管理办法将更多地体现备案制的特质,即由设立在基金业协会下的PE/VC专业委员会来进行备案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应当建立统一的私人财富管理市场,监管的主体则可以分段走。在目前一行三会的体制下,重点应该放在监管规则的统一上,避免产生监管套利的问题。应当建立起行业例行自律、政府审慎监管、公众有序监督、司法公正救济的监管系统。
  刘俊海表示,PE/VC有多种形式,采取合伙企业形式的,应当适用《合伙企业法》,采用信托形式的,就适用《信托法》,涉及公司型的,则适用《公司法》。“监管规则可以统一,但监管规则不同于民事法律规范,涉及横向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有没有并不重要。”
  刘俊海表示,如果有必要,可以制定行政监管规范的集合体,划定政府监管权的边界。他建议,从顶层设计上,国务院可以专门出台一部关于促进私人财富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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