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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按资分配一般是不会有争议的,但只能为私有制服务,即楼主说的“都不能改变股份制作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的基本性质”值得商榷。
1、理论上现阶段混合所有制即股份制可以为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形态服务。
2、可以有助于解决较低或不同生产力水平下公有制经济“大锅饭养懒汉”的低效率问题。
3、“采用所谓的混合所有制形式,这一定的价值量(利润)归劳动者还是归股东?或者两边平分?若归一头,另一头肯定不满足,若两边平分,则会造成劳动者和股东都不愿意的状态,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形成一种不规范的、不能正常发展的企业。”----这个问题即按劳分配问题,恰恰是学科前沿问题,应该由改革中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宪法的指导下,运用企业改革实践来回答,离开实践在论坛沙龙只能清谈。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在这方面有大量生动的实践,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加以总结,可惜目前不多。
4、混合所有制的核心问题是,私人资本是怎样非法或“合法”侵占公有资本,怎样量变质变侵蚀蚕食公有资本的主体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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