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张建平在2009-3-15 9:38:00的发言:就“劳动创造价值”来说,无疑是成立的,因为这是一个循环相互定义的论述——因为某种行为被(某人)视为有价值,所以此行为被(某人)称为是“劳动”。
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跳出客观价值论的错误陷阱。把“价值”(有用性)这种外在的、主观的东西和能量之类客观的、内在的东西划起等号,这本身就是认识论上的幼稚。
由于“劳动”基于“价值”定义,价值的主观性决定了“劳动”的主观性,进而,不仅劳动复杂程度的测度是个人主观的,所为的劳动强度的测度也是个人主观的,不存在所为的“平均劳动强度”。“平均劳动强度”概念本身定义非常含混——没有指出是在同一小段时间(不存在技术进步)制造同一产品的不同人的劳动强度的平均,还是同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制造同一产品(存在技术进步带来劳动强度变化)的劳动强度的平均。
你怎么知道我没有跳出客观价值论的错误陷阱呢?我的主贴也没有把价值与能量之类客观的、内在的东西划起等号啊。从我的主贴上不难看出,我是在不研究价值的基础上研究劳动量的。其实,劳动产品可以没有价值,但不能没有劳动量。在这一点上,劳动价值论也没有错误。劳动价值论的错误是把劳动耗费的时间当成劳动量。你应该围绕这个中心提出正确的劳动量概念,怀疑或反对我定义的劳动量概念。
你说,“由于‘劳动’基于‘价值’定义,价值的主观性决定了‘劳动’的主观性”,请问,你在哪个大师那里看过类似的说法?另外,我已经强调,劳动强度应该用功率单位计量,已与斯密提出的“强度”吻合了,现代社会更是常常使用劳动强度这个词。“平均劳动强度”的概念怎么就会非常含混呢?怎么就会“是个人主观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