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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看不见的手愈加有力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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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金融时报 2014年4月25日

       似乎是流年不利。在经历了2013年的诸多变故后,进入2014年不久,债市又遇两起“爽约”事件。

  先是超日债未能如期兑付利息,成为如业内所说的“公司债券历史上首个付息债务违约事件”,后有中森债未正常兑付利息,似乎有意为超日债违约推波助澜。至今的结果是,超日债债权人在试图通过债权人大会“讨说法”维权,而中森债则确定由增信机构代付利息。

  与市场人士和媒体的热烈反响不同,对于上述事件,监管部门表现出了一以贯之的淡定。

  超日债违约是典型的市场化事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这样为超日债付息违约定调。而谈及中森债事件的处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则表示:证监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处置,引导各相关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债券契约处理利益诉求。

  显而易见,市场的概念成为上述两位人士表态中的交集。而超日债和中森债事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债券市场市场化程度的提高。

  纵向来看,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至今,市场化的程度已非昔日所能比拟。在债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愈加显现。

  市场讲究公平交易,也就是双赢。当然这需要前提,比如交易者之间信息的完全沟通。交易双方要做到“我不隐瞒,你不欺骗”,才能互惠互利。以此标准衡量,二十年前的债券市场还差的很远。那时有不少公司发行债券时,是明知道到期时还不起的,但投资人往往并不了解这一情况,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其结果是造成了债券市场的混乱和ZF的清理整顿。与那时相比,今天的债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已完善了许多,信息沟通的渠道也增加了许多。交易双方的权益在法律上得到了更好保障;公平交易的原则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

  市场强调契约原则,通俗一点讲就是“冤有头、债有主”,出了事该找谁找谁去。上世纪末的债券市场中,遇到不能兑付的情况,债权人往往迁怒于ZF和代销银行。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看,ZF根本不是利益中人,没有义务代人受过。但ZF往往无奈兜底,以保一方平安。本来是经济领域的事,却无端增加了社会成本,这也算是那个阶段的时代特征吧。反观现在,就拿超日债付息违约来说,债券人是按照规则,通过事先约定的途径维护权利,没有采取发泄对象转移的做法,很好地体现了契约精神。这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

  市场需要众多理性交易者的参与。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表现为“自私”及在“自私”前提下的量力而行,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有多少面蒸多大馍”。债市参与者要秉承这样的理念,市场才有作用,才有效率。1993年债市清理整顿之前,有些发行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而投资人也往往不明就里,想当然地以为任何一种投资产品都有ZF信用担保。因此,处理违约往往要付出“超额”成本,市场功能因而大打折扣。债市清理整顿后,ZF调高了发债门槛,公司债发行人基本为大型国企,拥有准ZF信用。但这样的市场功能比较单一,不能满足各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2003年,我国债券市场迎来大发展时期,投资人类型日渐丰富,但与清理整顿之前不同的是,无论是发行人还是投资人,在市场经济环境的熏陶下,普遍接受了公开、公平的市场规则,成为壮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效率的有力保障。

  按照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市场行为能够实现每个参与者效用的最大化,但实现一般均衡需要两个条件,即完全信息和实现完全信息的零成本。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在可预见的将来还无法实现。但我们可以不断缩小与这种理想状态的差距。因此,发展债券市场,需要在信息发布、立法执法、丰富发行人群体和投资人群体方面多做努力,以使其更加符合市场规律,更有效率,为促进经济发展释放更多的正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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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看不见的手 看不见 一般均衡理论 市场化程度 经济学意义 新闻发言人 公司债券 债务违约 证监会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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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zhou2834 发表于 2014-5-8 12:07:3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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