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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见的手,是诸种规律的综合结果。
第一,所有参与者,或按时髦话来说,players,都是追求个体(或个别组织)利益的,这里不考虑先天的利他主义者。这是看不见的手的微观条件。
第二,在互相作用的过程中,或按时髦话来说,就是在一个game中,由于某种局势,迫使所有players不得不以利他的方式、途径来实现利己之目的,那么,看不见的手就出现了。
博弈论对这种局势的研究显示,囚徒困境对局产生合作结果的必要条件有:重复博弈、各方对未来利益的贴现值有较高的估计等等。
经济学的早期研究则显示,交换中的充分竞争,是导致合作、互利的必要条件。
休谟的更早的研究显示,合作、分工和互助要以“所有权稳定”为前提。用通俗话讲,就是players损人利己的做法将是得不偿失的。
公共选择学派则提出了在交换这一“后宪法过程”之前,需要一个先在的“宪法结构”,也就是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斯密在其著作中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只不过表达上比较粗陋:政治清明。
总结起来,就是参与交换的各方,有外在的压力和内在的道德约束力共同作用,迫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得不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因而使得可能发生的损人利己变得不可能,从而所有人的利己行动都沿着互利共赢的道路行进。这样,黑箱就打开了,看不见的手其实就是:第一、公权力受制约,任何人都无法利用其谋取个人和集团私利;第二、公权力只用来制止百姓之间的侵权行为。这两者的统一,就制造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用时髦的话说,就是政治多元化和集中化的统一,也即广纳式政治制度,这是看不见的手起作用的基本宏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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