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电子银行成为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渠道,互联网也成为商业银行展现自己,吸引客户的重要窗口。现如今,不论是企业客户还是个人客户,开通使用网银,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以陕西中行为例,截至4月末,我行开通企业网银的客户有49148,占我行公司基础客户的76%。
对于我行现有的公司客户和企业网银客户,是我行宝贵的客户资源,如何发挥互联网平台和中行品牌的作用,充分发挥银行挖掘大数据的能力,为现有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来进一步发掘客户的潜力,为我行创造更多的收益和价值;同时吸引更多的非本行客户关注我行并成为我行客户,这是本课题研究的出发点。
一、研发内容描述
重点面向中小企业客户,在中行网站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平台给客户提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窗口、中小企业商城、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等项服务。
(一)商机信息免费发布窗口
让企业在平台窗口免费发布自己的供求信息和商机,应标的客户可通过平台进行网上投标。
1、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设立商机发布专用窗口,进入平台进行信息发布的客户需首先进行平台用户登录。考虑到我行风险偏好和声誉影响方面的因素,初期可以对发起方的身份进行限定,先从现有企业网银客户做起。我行现有企业网银客户使用企业网银的用户名密码和认证工具登录商机平台,发布自己的供求信息和商机。系统将其相关信息公布展现到总行网站专用商机窗口。
2、商机平台设计投标的窗口和文本框架,投标客户不限制身份,通过平台窗口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投标。录入前需要先进行用户注册,录入企业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即可投标。
3、招标方通过商机平台收到投标方的投标书进行比对,也可线下进一步联系磋商,最终完成本次招商工作。
(二)中小企业商城
该商城销售的产品应为适合企业需要的产品。客户开通使用我行企业网银B2B功能可进行在线采购。
一是我行可自行研发或采购一些能与我行企业网银直接对接的企业财务软件、薪酬福利软件、差旅报销软件等供企业在线购买;
二是提供办公用品的在线购买。
后续还可进一步扩充销售范围。
(三)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
为中小微企业间搭建一个网络融投资的桥梁,解决他们从银行贷款难的燃眉之急,满足他们的资金需求。同时为其提供投资咨询、资信调查、贷后管理、资金结算、担保等服务。
在该平台上发布我行客户的融资项目信息,有意向的客户可进行投标或线下磋商,系统标注项目进度,对已完成的项目系统标注“标已满”。
二、研发目的:
1、中国银行的品牌决定了中行网站具有较高的点击率,对企业来说无疑是广告宣传的最佳窗口之一。我们利用这个网站为本行现有客户提供了商机发布的窗口,为其提供了更广泛的服务领域和便捷的工具,是对本行客户的一项免费增值服务,有助于进一步维系巩固客户关系。
2、我们利用网站窗口面向社会广泛吸引投标客户,这些客户如果要投标,需要在我行平台注册录入相关企业信息和资质等。银行可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分析,从中选取有价值的客户营销其成为我行客户。
3、银行还可帮助需招标的客户甄选投标客户,进行撮合,跟踪客户之间的招投标过程,开展供应链融资相关业务,吸引上下游企业,为其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银行获取存款、中收等,且增加客户粘性。
4、我行还可借此平台开展P2P业务,为小微企业间搭建一个网络贷款的桥梁,解决他们从银行贷款难的燃眉之急,满足他们的贷款需求。同时为其提供投资咨询、资信调查、贷后管理、资金结算、担保等服务,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在不占用银行核心资本的情况下,创造一块增量的中间业务收入。P2P业务开展使银行一方面可以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还通过收集客户的信用信息来赚取中间服务费。
5、为企业提供一个企业财务软件、办公软件、薪酬软件、报销软件的销售平台,这些软件既方便客户使用,又能与我行网银无缝对接,这比企业自行采购相关软件更方便实用,同时银行也有销售收入。
三、风险防控
(一)如有客户在中行网站利用商机平台发布假信息,导致一方蒙受损失,则对中行声誉带来影响,甚至卷入经济纠纷。因此
1、需要对登录平台的客户进行身份认证。从我行实际情况考虑,现阶段可先对发起方客户的身份进行认证,要求客户必须为我行企业网银客户,客户不必另外注册平台用户,直接用企业网银用户登录,系统进行认证即可。而对于投标客户,不限定为我行现有客户,客户在网上注册平台用户进行登录,无法验证其身份真伪,有一定风险,但客户双方进一步的认证和磋商可在线下进行。
2、平台上设计银行免责条款,客户使用我行平台,须先网上签署相关协议,以防后期银行卷入相关法律纠纷。
(二)P2P业务属于新业务,由于自身业务的优势,银行提供P2P网贷平台业务无论是从对客户资料的审核上还是风险把控能力的监测上,都更优于普通的P2P信贷平台。
但是P2P信贷平台尚未被纳入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应报银监会批准。而P2P信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为金融中介,一般未纳入商业银行的公司章程。银行对借款人资质真实性的审核难度大,银行只提供居间服务,在业务开展中就应对借贷双方如实报告借款的相关情况,并对借贷双方的身份、资金进行核实。
如果银行未能对借贷双方资质审核清楚,一旦双方产生资金损失纠纷,客户就有可能转而追究银行的责任。
实践中,结合网络平台资金来源广泛的特点,银行对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查询难度较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洗钱的风险。
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也使客户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增大,一旦银行未能查明客户信息泄露的原因,客户很有可能要求银行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或放贷人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借款,银行可能因提供中介服务而承担一定的声誉风险。
此外,银行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还需就信用评级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放贷人因信赖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而放贷产生损失,可能以此来追究银行的信用评级责任。
因此,如果银行介入P2P信贷平台业务,为借贷双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话,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银行可通过修改自身章程报经银监会批准,或通过以投资平台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来从事P2P信贷平台业务,以突破现有银行的经营范围限制。
2、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力度,通过线下审核或线上线下结合的审核方式,明确客户的资质情况,以避免因借款人的虚假信息而产生经济损失的风险。
3、银行应通过要求客户签署承诺书的方式,将借贷人的行为纳入反洗钱的监控范围中。
4、通过加强系统建设和操作管理,银行应严格保守客户的信息安全,并提升客户自身的信息保护意识。
5、从了解借款人和放贷人情况出发,银行应为其建立风险等级模型或引入担保机制,谨慎向风险较高的客户推介借贷项目,以防止因客户的不诚信行为而引发银行的声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