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不同 发表于 2014-8-2 22:01 
斯密在国富论里这样讲过:
有意思。假设那二十多个人搞法律全都不成功,全都亏了,那也是要补偿的。因为他们学法律时所耗费的费用,肯定要有出处,要么从家里出的费用,要么贷款,要么借朋友的。但无论他们以后是否能从事法律而赚钱,都要补偿回这些耗费。就算是家长不需要他补偿回来,那家长作为家长,也要从另外的地方将这笔费用补偿回来。
现在,社会腐败贪官之多,他们的基本特征就是以极小的耗费而获得极大的利,而这种利所产生的实际耗费却要转嫁给社会大众,转嫁给弱势群体与底层人民,从而让他们承担贪官所侵占去的利益。因此,面对社会关系,耗费补偿的关系也是极有意义的。
假设一家工厂排出大量污染,它使受污染者承受污染的代价耗费,但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补偿,那么这家工厂就会认为污染是小事,导致污染不会花费它什么成本,因此就一直不纠正它的这种行为。相反,如果任何人产生了污染,就要承当相应的补偿负责,则任何人任何工厂都不再敢随便排污,这样的话,污染就会根本解决,而这则是上至中央下至老百姓都一致认可的道理。而这则是耗费补偿理论的一个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