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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辨析》——卫兴华《人民日报》2014年09月12日07 版刊文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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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WII 发表于 2015-3-31 22:08:24
卫教授如果真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就一定会得出马克思理论是不成立的结论。
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那么,1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是多少?马克思的劳动没有价值的结论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工人出卖的究竟是劳动还是劳动力,至少是存疑的。如果1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那么,工人为什么不出卖劳动而要出卖劳动力呢?如果1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不可以确定,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
劳动可以出卖了,劳动力自然不是商品,因为工 人不可能出卖一个劳动力,再出卖一个劳动;
劳动力不是商品了,剩余价值自然也无立锥之地。
卫教授能不能专注一下学术,而不要顾及政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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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WII 发表于 2015-4-1 11:20:22
总劳动时间为16000小时,总价值为16000元;
没有1小时劳动的价值=1元这个前提,你凭什么认为总劳动时间为16000小时,总价值就一定为16000元呢?马克思理论总是在最关键的地方省略最重要的前提。让这个省略的前提显现出来,马克思理论的邪说本质就暴露无遗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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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WII 发表于 2015-4-1 11:37:09
总劳动时间为16000小时,总价值为16000元;
没有1小时劳动的价值=1元的前提,你凭什么认为总劳动时间为16000小时,总价值一定为16000元?如果你承认这个前提,那么,12小时劳动的价值是多少你不知道吗?所谓劳动没有价值的结论是不成立的。
劳动力价值转形----读《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七章》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088370&from^^uid=369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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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5-4-1 16:44:28
一种决定论、两种决定论,都无伤大雅;几十年如一日的讨论,似乎有点无聊;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判断哪种观点才算正确,确是非常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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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5-4-1 16:45:03
历史告诉我们:一种新思想被接受,往往不是因为真理战胜了谬误,而是时间淘汰了那些相信谬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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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WII 发表于 2015-4-2 21:33:14
wwee 发表于 2014-9-13 09:50
卫兴华教授的文章批驳了价值源于需求的观点。
如此说来,卫兴华也不过半瓢水而已。价值是劳动,价值量决定于需求。批什么呢?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在什么地方说 他的理论是劳动价值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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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WII 发表于 2015-4-4 14:47:49
价值是劳动,但价值量并不是个别劳动时间量,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没有反应供求关系的社会必要劳动是不完整的。任何商品,如果没有社会需求,它就是没有社会价值的,它的价值量就为零。曾几何时的卖难现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农民生产的蔬菜没人要,它就没有价值或价值量为零,就只能烂在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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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动力 发表于 2015-4-5 10:23:21
商品总是一定的社会劳动时间,其价格总是围绕价值波动的。早前,似看过这类研究。可能的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理论界一致的看法。这里的反贴者,我看大部分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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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8 发表于 2015-4-22 11:41:30
wwee 发表于 2014-9-13 09:50
卫兴华教授的文章批驳了价值源于需求的观点。
1、技术产品一般是独一无二的。每一项技术从构思、设计、试验到成功,所费的劳动时间各不相同。有的试验几次就成功的,有的则要试验几十次、几百次,甚至花去毕生精力都不成功。所以技术产品不存在流行观点所说的马克思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技术商品的价值量也就不决定于并不存在的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技术产品来说,也不是说研发的时间花得越长,价值量就越大。这也就是说,技术产品的价值也不是由其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总之,技术商品的价值量不能单纯以劳动时间来计量,而必须考虑其他因素,如开发成本。使用期限和经济效益的社会评价等等,也就是说是由许多因素综合最后由市场交换过程决定的。
2、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里给出了表现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完整、准确的说法:“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25,722]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某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这表明商品价值不是由流行观点所说的马克思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需求总量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也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或其平均值完全无关!

3、马克思既把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成是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先验的存在,商品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的标准进行交换,但又认为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而这个“社会过程”实际上就是市场上商品的交换过程。这样一来,任何商品交换实际上都不可能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标准进行交换。因为在市场上任何时候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都是马克思的“社会过程”的一部分,只要这一交换活动的“社会过程”还没有结束,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不能确定。而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没确定,又如何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标准进行交换。难怪人们说这是狗咬尾巴团团转。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商品交换的依据。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67575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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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8 发表于 2015-4-22 11:55:29
上面一贴,遇到审核,待放出。下面继续说,




zhengyr老师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里给出了表现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完整、准确的说法:“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


猜测马克思上述说法,应该是说:
1,超越社会消费可能的劳动,不是必要劳动。例如说,全社会共有10个人,但粮食生产了10亿吨,就不必要了。在这里,不考虑购买力,不考虑卖出了多少。
2,上述必要劳动肯定有个总量,即在一定时间上,共计有若干劳动者分别劳动了若干时间。
3,上述总量,肯定有个平均数,即劳动时间总量/劳动人数。


继续猜测马克思的想法,也可能是说:按照能够卖出的产品数量(是可能卖出,而不是实际卖出),来核算社会必要劳动量。而所谓的能够卖出,其取值范围从很高价到很低价,其核心区域是工资----工资+剩余价值+补偿价值,等等。

那么以上2种思路,至少是可以相当重叠的,甚至能够全面重叠。

停止猜测马克思的想法,我们自己从逻辑从历史上考察社会经济,又应当如何看待社会必要劳动呢?又应当选择哪些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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