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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 【文字资料】中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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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康涅狄格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与长城责任保险研究中心承办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主旨在于交流责任保险在中美两国的适用经验和发展趋势,用以促进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此次会议共设计了4个主要研讨内容:1、交通运输工具(以机动车为主但不限于)第三人责任保险的运用和完善;2、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和发展;3、各种职业责任保险的适用与发展;4、责任保险适用于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以下为此次研讨会论文集的论文摘要,本文作者:石旭雯。
       据国家卫计委统计,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量是73亿人次,其中医疗纠纷发生7万件左右; “医闹”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医患矛盾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医药体制的缺陷、不合理的医疗资源布局固然是我国医患矛盾的深层原因,缺乏有效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和合理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也是我国医患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被认为是缓和医患矛盾的主要途径,其中医疗责任保险被证明能够有效地分散医疗执业风险,缓解医患矛盾。
       本文认为医疗风险保险分担模式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众所周知,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医疗诊断活动本身就是就具有实践性和探索性的特点,加之医学和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人体的复杂性和个人的差异性,以及疾病发展的不确定性,诊断和治疗手段的复杂性,导致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同时由于其损失后果是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的损失,医疗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随机性、复杂性和损失后果的严重性的特点,因此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医疗保险是恰当的医疗损害风险的分担机制,能够较大程度的弥补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同时还能避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防御性的医疗行为。
       然而,在医疗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之上,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然而总体而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仍然处于任意保险,保险率过低影响大数法则的运用导致保险公司消极对待。因此本文主张对医疗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从经济学上讲责任保险制度比较适宜采取强制保险的模式,通过立法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的模式符合公共产品的供给原则。同时,就医疗风险的特点来看,在医疗责任保险的制度构建中,必须以补偿弱势患者损失为价值追求。最后,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模式,能够强化保险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基本功能,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最终到达缓和医患矛盾,减少医患纠纷的目的。
       在医疗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的选择上,本文主张在医疗责任保险中采取商业保险和互助性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对此,首先应当推进相互保险的立法建设,在《保险法》或者在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单行法中认可相互保险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当发挥医学行业协会的功能,加强人才培养。
       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条款。法定条款除了规定保险合同中具有普遍性的制度以外,还应当在被保险人、保险事故、赔偿范围、保险费率、索赔期限、保险金额和患者的直接请求权,以及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等方面体现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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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制度 责任保险 保险法 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 保险 法律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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