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有涯 发表于 2014-11-2 23:06 
不好意思曹先生,恕我愚钝,有个地方想不明白,您看我说的是否有错。想要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该是要求 ...
首先谢谢你的询问。
一、我的公式里面有一点不可计量,即财富总量。这个问题我不能解决。但是在社会之下的小型群体层面基本是确定的,是已知量。
至于分配标准B、b,在不同分配法则中不同。劳动时间、效用、供求、稀缺度,职称等等分别是不同分配法则的分配标准。在按劳分配法则下,分配标准b就是真实的劳动时间(或者劳动量),不是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真实时间,它等价于的价值,自然是未知数。
在q=Qb/B中,如果上面拨款你们学校的工资总额为100元,有10个教授,总共劳动时间200小时,你劳动了11小时,那么你的工资会事多少呢?为:100×11/200=5.5元。
现在国家富有了,拨款你们学校的工资总额是600元,自然你还是以前那样教书,但是你的工资涨了,为16.5元。
这里我不想谈马克思及西经怎样,但是很显然我们的工资的确就是按分配定律描述的这么样运动在,是不是?
二、至于一种生产中有很多分配形式,比如工资,真正解析时有:职务工资、职称工资、工龄工资、劳动时间工资,效用工资(奖金)……,这个问题我是注意到了的。这里我只能说两点:
a、任何形式的分配都服从q=Qb/B;
b、不同分配形式间必定能叠加,合成一个总量。但是很遗憾的是我知道有这么个叠加原理,却不知道这个叠加原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