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loundsky
7004 61

[转帖]中国的劳工比我的儿子矜贵了 [推广有奖]

41
四个id 发表于 2008-10-3 09:00:00
以下是引用yfycdm在2008-10-2 20:57:00的发言:

一部法律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那还不如直接颁布一部《公平法》,规定一切人等在各方面完全平等,然后坚定、细致、全面、深入、毫不动摇、不放过一人一企业地贯彻下去,贯彻到底!!!

多读书,读好书,多思考,多观察……

又一个喜欢无限归谬的自以为是的小屁孩。

我说过需要“结果公平”了吗?我只是要一个“能力基础的公平”。你能说出其中的区别吗?

居然敢让我多读书,笑话。

告诉你,我开始读书的时候,你还不知在哪里呢。

我4岁时候读的书,你现在不一定读得懂。

以下是引用yfycdm在2008-10-2 20:48:00的发言:

呵呵,我可从来没有说过什么地方的劳动力天生就愿意服从,

问题是人家确实走了,你的理论站不住脚嘛,呵呵

人家“走了”,那是自由的,问题你和你的五常大师说的是“全都走”,至少“大部分走”。

这两个情况和“走了一部分”是有很大区别的。

区别在哪里,走的原因是什么?你能明白吗?

我给你引用两段,好好琢磨一下吧:

2007年06月15日10:57  华夏经纬网

“曾经让台湾最早登陆的珠三角早就出现了大面积的用工荒。据官方调查显示,去年广东省的劳工流失率超过70%,其中来自长三角的竞争为最主要的原因。今年广东缺工状况仍将严峻。”
 
近年来珠三角出现了大面积的用工荒。而此前将大陆作为投资第一站的台湾制造企业,因为越南的劳力成本相比大陆要低,纷纷减缓了在大陆的投资。目前在越南请一名工人的工资只有中国的3/5。2006年1至8月份台湾投资大陆的金额为35.9亿美元,比2005年同期减少18.3%,其中的相当一部分转投到了越南。

对于中国这样的世界工厂而言,类似于新顺这样的出口加工区代表了来自越南的威胁——成本更低廉,出口更便利。目前,在越南请一名工人的工资只有中国的3/5。在越南新顺加工区的工厂的劳动力成本仅占生产成本的3%,而中国工厂为7%。平阳省台资协会会长许玉林说,毫无疑问,由于有像新顺这样的加工区,越南已经成为中国制造一个可怕的竞争者

《越南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和参加合作经营的外方缴纳25%利润所得税,鼓励投资项目缴纳20%所得税,附有许多条件的鼓励投资项目缴纳15%所得税,特别鼓励投资项目缴纳10%利润所得税。油气和其他珍稀资源按《油气法》和有关法律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地三条规定的领域和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和参加合作经营的外方,可在开始盈利后免缴两年所得税,续之的两年减免50%的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参加合作经营的外方实施附有许多条件的鼓励投资项目,开始盈利便可免缴四年所得税,续之的四年减免50%所得税。对于特别鼓励的投资项目,免缴所得税的期限最多是八年。
 

这个id又快不能用了。

42
血族 发表于 2008-10-3 09:31:00
以下是引用winston1986在2008-10-3 3:15:00的发言:

反正支持这样法律的,去法国看看,失业率多少?

制衡资本优势最大的祸害就是在于影响了整个经济的发展。

制衡资本指什么?劳动法不是管资本的?法国的情况是年轻人就业不易,和他的法律细则和产业有关系,再说了,你看到法国人民的生活水准下降了吗?经济发展的目的难道不是保障人民生活水准吗??

企业本身应该具备用人的自由。 只要他按时,按照劳动合同给工资,那就已经可以了。至于基本的工作安全,社会保险,每天八小时工作,超过要给加班费,这些是根本原则,但是好像旧的一部劳动合同法里面都有说。

而且不同的行业和企业性质,工作岗位,那是非常难订立准确订立一个均一的准则的。比如一些应酬,社交到底算是工作时间还是? 比如一个工程师,要熟悉一套新的标准,还有一个教授,他教书,在实验室,会议那好算,那他自己在家里面啃书,那又怎么算呢?

你订多能攻规定一些机械操作的工人,普通的文员一个工作的时间。

但是对于智力劳动者,这个东西根本没有办法去订立。像我之前拿4个多小时,一直在看 低速风洞的东西,那到底是属于工作还是自己学习。根本没有办法订立性质

这个问题很好解决,都是计算的实际在岗时间,你教授去上课和在学校开会,以及每天固定的学术研究时间是可以计算的,你想多做,你自己可以做,又不是老板要求的,不用给你算加班。作销售的不是按时薪领工资,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坐办公室和做体力工的按时薪领工资,可以计算

至于培养消费习惯,增加休息时间这些。根本不是去依靠这样一部法律去强制执行,而是依靠技术进步和效率的提高。没有实际财富的增加,你消费个屁。莫非弄得像那些福利主义国家那样福利开支不堪重负。还拿澳洲,欧美去比较。那你干吗不哪中东那些石油国家来说呢。

至于楼上第一点,把那些把中国的密集劳动企业或者像百货的销售人员,麦当劳的普通店员拿去 和外企白领直接进行比较,那简直是好笑。

第2点就根本不想评论了,企业自身订立终身合同,那是企业自己吸引员工手段,不代表每一个企业都可以,而且也不是针对每一个人的。

我说的是部分原因,而且难道我们的白领现在加班就都给加班工资?他们是有能力消费的,习惯又 不是一下形成的,你怎么总没有时间观念啊,还有啊,你做百货的销售人员和麦当劳的普通店员,能做十年的有多少啊,屈指可数吧,就盼着无固定期限合同吗。而且一部法律,每年都要完善,你不能因噎废食啊,一件事情总有利有弊,现在大部分人收益,小部分人受损,权衡下来不是不合算吧,你去看看农民工兄弟,盖房连个合同都没有,去医院急诊几个人一起凑几百,连住院费都不够,你觉得这样就很好?不是笑话?

43
深海浅海 发表于 2008-10-3 10:36:00

我认为,《新劳动法》编制的目的是为了给并不想工作过长时间的劳动者提供一个法律依据。

政府及事业单位不必说,工资稳定,大家都希望有比较充足的休息时间;

企业来说,又分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

体力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和收入是成正比的,在中国劳动力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兼两份职一是会身体吃不消,二是本身工作就不好找。因此对于那些希望挣多些钱养家的人们来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企业可以通过多雇佣人来倒班,可是我们的劳工们就不好办了。

脑力劳动者,鉴于自己的兴趣或者工作的需要,如要加班,这是个人的意愿和责任感问题,假若能够创造等同于劳动时间的价值,那也未尝不可。但反过来又想,这种工作时间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效率,尤其是在欧美发达国家可以反映出来。

又说到创业,创业完全是你自己的事情,不受雇于人,自然也就没有必要遵循劳动法;如果要雇人来发展公司,那就要看你制定什么样的发展政策了来跟法律周旋了。

44
younglearners 发表于 2008-10-3 11:45:00
以下是引用深海浅海在2008-10-3 10:36:00的发言:

我认为,《新劳动法》编制的目的是为了给并不想工作过长时间的劳动者提供一个法律依据。

政府及事业单位不必说,工资稳定,大家都希望有比较充足的休息时间;

企业来说,又分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

体力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和收入是成正比的,在中国劳动力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兼两份职一是会身体吃不消,二是本身工作就不好找。因此对于那些希望挣多些钱养家的人们来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企业可以通过多雇佣人来倒班,可是我们的劳工们就不好办了。

脑力劳动者,鉴于自己的兴趣或者工作的需要,如要加班,这是个人的意愿和责任感问题,假若能够创造等同于劳动时间的价值,那也未尝不可。但反过来又想,这种工作时间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效率,尤其是在欧美发达国家可以反映出来。

又说到创业,创业完全是你自己的事情,不受雇于人,自然也就没有必要遵循劳动法;如果要雇人来发展公司,那就要看你制定什么样的发展政策了来跟法律周旋了。

你的划分很清楚,分别讨论对不同工种的影响有道理。

我在想有没有其他情况呢(比如,体力和脑力结合的工种,我不太清楚IT业雇员是否可以划归这类)?对于不同类型企业的影响又是什么,他们会如何对策(比如,深海浅海说的多雇工)?

上面几位关于效率,福利,公平,比较优势的讨论,看迷糊了。能不能开转帖讨论这部法律对经济、对社会公平,在长期上和短期上的影响?挤在一个帖子里看起来好乱啊 

45
alangpwang 发表于 2008-10-3 12:26:00

多读一篇原文

五常的水平不像他的发型那么牛,但也不是絮絮叨叨的老太婆。

这篇文章说的不是劳动法。

我作为一个小中产,也觉得自己是艰苦奋斗的,早年“投标”,有时一个星期,只睡了10个小时,有时一个星期,天上飞了5趟。。。

46
yfycdm 发表于 2008-10-3 15:03:00
以下是引用四个id在2008-10-3 9:00:00的发言:

又一个喜欢无限归谬的自以为是的小屁孩。

我说过需要“结果公平”了吗?我只是要一个“能力基础的公平”。你能说出其中的区别吗?

居然敢让我多读书,笑话。

告诉你,我开始读书的时候,你还不知在哪里呢。

我4岁时候读的书,你现在不一定读得懂。

呵呵,这个世界上大多数解释不了的事都是由没有文化又自以为是的人编造出来的,不能自圆其说就胡扯一气,没有任何意义,我更没有替你圆谎的义务。

 

47
yfycdm 发表于 2008-10-3 15:09:00
以下是引用四个id在2008-10-3 9:00:00的发言:

人家“走了”,那是自由的,问题你和你的五常大师说的是“全都走”,至少“大部分走”。

这两个情况和“走了一部分”是有很大区别的。

区别在哪里,走的原因是什么?你能明白吗?

我给你引用两段,好好琢磨一下吧:

2007年06月15日10:57  华夏经纬网
 

“曾经让台湾最早登陆的珠三角早就出现了大面积的用工荒。据官方调查显示,去年广东省的劳工流失率超过70%,其中来自长三角的竞争为最主要的原因。今年广东缺工状况仍将严峻。”
 
近年来珠三角出现了大面积的用工荒。而此前将大陆作为投资第一站的台湾制造企业,因为越南的劳力成本相比大陆要低,纷纷减缓了在大陆的投资。目前在越南请一名工人的工资只有中国的3/5。2006年1至8月份台湾投资大陆的金额为35.9亿美元,比2005年同期减少18.3%,其中的相当一部分转投到了越南。

对于中国这样的世界工厂而言,类似于新顺这样的出口加工区代表了来自越南的威胁——成本更低廉,出口更便利。目前,在越南请一名工人的工资只有中国的3/5。在越南新顺加工区的工厂的劳动力成本仅占生产成本的3%,而中国工厂为7%。平阳省台资协会会长许玉林说,毫无疑问,由于有像新顺这样的加工区,越南已经成为中国制造一个可怕的竞争者

《越南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和参加合作经营的外方缴纳25%利润所得税,鼓励投资项目缴纳20%所得税,附有许多条件的鼓励投资项目缴纳15%所得税,特别鼓励投资项目缴纳10%利润所得税。油气和其他珍稀资源按《油气法》和有关法律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地三条规定的领域和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和参加合作经营的外方,可在开始盈利后免缴两年所得税,续之的两年减免50%的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参加合作经营的外方实施附有许多条件的鼓励投资项目,开始盈利便可免缴四年所得税,续之的四年减免50%所得税。对于特别鼓励的投资项目,免缴所得税的期限最多是八年。
 

可怜啊,大师你不会从4岁以后就不再读书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还有话说吗?现在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趁早吧您呐

48
四个id 发表于 2008-10-3 16:33:00
以下是引用yfycdm在2008-10-3 15:09:00的发言:

可怜啊,大师你不会从4岁以后就不再读书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还有话说吗?现在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趁早吧您呐

你是不是没脑子啊,你知道不知道我为何把那段时间加粗啊?

我的意思是,如果从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外资就已经发现了更好的地方,

所谓“《劳动合同法》造成外资流出”这个命题还说的通吗?

你还拿出这个东西来,“证明”我的观点有问题,不是正好说明你没看懂我的意思嘛。

[em01]
这个id又快不能用了。

49
四个id 发表于 2008-10-3 16:44:00
以下是引用yfycdm在2008-10-3 15:03:00的发言:

呵呵,这个世界上大多数解释不了的事都是由没有文化又自以为是的人编造出来的,不能自圆其说就胡扯一气,没有任何意义,我更没有替你圆谎的义务。 

这只是你在自己说自己吧。

你来论坛也快两年了,一个主题也没发过,不过从你不敢回答我提出的问题,而只会东拉西扯来看,

你的水平也高不了哪里去。

至于我小时候看的哪些书,我也懒的给你说了。

这个id又快不能用了。

50
yfycdm 发表于 2008-10-3 19:31:00
以下是引用四个id在2008-10-3 16:33:00的发言:

你是不是没脑子啊,你知道不知道我为何把那段时间加粗啊?

我的意思是,如果从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外资就已经发现了更好的地方,
 

所谓“《劳动合同法》造成外资流出”这个命题还说的通吗?
 

你还拿出这个东西来,“证明”我的观点有问题,不是正好说明你没看懂我的意思嘛。

[em01]
哦~
既然“外资就已经发现了更好的地方”,还会出现民工荒?确实太深奥了,呵呵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5-12-9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