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uj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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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原创]《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研究》的核心思想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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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sueng 发表于 2009-7-19 19:14:00
能否交流下BAJIU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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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4-15 11:10:28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研究》一书的核心论点:

     马克思《资本论》的中心,是论证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剩余价值是如何生产和分配的。这就要求,《资本论》中的主题--剩余价值理论(俗称“剥削理论”),必须建立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价值理论基础上。

     马克思必须具有正确的关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价值理论,才能建立起他的正确的关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剩余价值理论。所以,他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首先开始建立(论证)他的价值理论(也就是他的劳动价值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中,应该也必须研究的是,在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即研究在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指存在资本所有权,劳动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及ZF调控的市场经济)中,决定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的因素是什么,有哪些。
         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中,因为错误的抽象掉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社会性质,造成他实际研究的和论证出的却是,只存在劳动所有权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理论。
        也就是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并没有正确地论证关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价值理论。或者更确切地说,马克思认为他是在论证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价值理论,而实际上,他论证的是只存在劳动所有权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理论。
        而从《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篇以后,马克思将他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中研究的只存在劳动所有权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理论(即劳动价值理论,它也只在存在劳动所有权条件下的商品经济才成立),不加论证地(在没有研究是否适用的情况下)直接套用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分析中去,并因此推导出了一系列的错误的结论(剩余价值理论)。
      确切地说,马克思不理解,这两种不同所有权性质的社会的商品经济,其价值决定因素是不相同的。
      用经济学语言讲,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前提,应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但他在研究的过程中,因为不理解“不同所有权性质的社会的商品经济,其价值决定因素是不相同的”这一点,因此,他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商品进行抽象时,就无意识地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他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存在前提--资本所有权(及土地所有权)及其在商品价值中的经济体现形式(利润和地租),抽象掉了,进而他又用这种错误抽象的结果(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建立起了他的整个《资本论》理论体系。在他的《资本论》这一经济理论体系中,存在一系列错误(如在资本有机构成理论中和资本主义灭亡理论中),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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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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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4-15 20:42:56
我的意思是:马克思《资本论)的主旨是,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剩余价值如何生产和分配,但他给他的剩余价值理论所提供的价值理论基础,却不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而是基于劳动所有权的商品经济的。或者形象化点说,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头,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但他的价值理论的身体,却不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而是基于劳动所有权的商品经济,看上去,象是狮身人面像。狮头应该长在狮身上,人头应该长在人身上,这才是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而狮身人面像如果不是艺术性质,就是对客观存在的歪曲,从而是错误的认识。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54
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4-15 20:46:25
冷眼老克说:
哦!你是说,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基于劳动所有权的商品经济,
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基于他那个以劳动所有权为基础的商品经济
而不是以资本所有权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么?
你这可是误解了马克思哦!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
可是详细地论述了以个体的自主劳动为基础的商品经济
怎样转变成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的。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3&from^^uid=1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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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一段话,正确地理解了我的观点。
关于你的第二段话,为了浅显易懂,我还是打比方吧,
假设“人类是从猴子进化来的”这一理论,是正确的,
那么,我们能够把人头猴身或猴头人身,
当做对人或猴的正确认识吗?
显然不能,因为客观存在不是这样的,
从而这两种认识,因为和客观存在不一致,
因此它就是错误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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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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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WII 发表于 2013-4-27 13:04:58
对于剩余价值这个马克思给我们建造的十万空中楼阁,不必要在第9999层与第100000层之间进行纠缠。只须证明它的基础是否成立就行。
第一,所谓的劳动力商品就是一个伪命题;
第二,假设剩余价值是成立的,那么,谁是剩余价值的合法所有者呢?是工人(劳动力商品中)吗?如果是,那劳动力商品就会有多个价值。再进一步讲,如果将剩余价值全部给劳动力商品,社会将进步还是到退?
第三,工人是剩余价值的唯一创造者吗?甲是一名鞋匠,在家里8小时做一双鞋,第二天在工厂8小时做二双鞋,第三天在家里8小时还是做一双鞋,第四天在工厂8小时还是做二双鞋。也就是说他的劳动效率是不变的。在工厂做的这两双鞋应该全部归甲所有吗?在正常情况下,甲8小时只能做一双鞋,现在在在工厂8小时做二双鞋。如此说来不仅仅是雇佣工人在创造剩余价值,机器也在创造剩余价值。这样例子无穷多,如一工人要将甲地货物搬运到乙地,用人力,他一天工作8小时,能搬运一吨货物,得100元报酬。使用板车,他同样一天工作8小时,能能搬运四吨货物,他是应该得400元呢还是应得100元?工具的使用也可以产生超过自身价值的价值。并且作为使用者的人来说,其劳动强度并不增加,甚至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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