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重点)
定义:资产支持证券(ABS)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为发起机构,信贷资产受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
2005年12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兼债券市场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证券。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
(一)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条件:(1)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2)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发起机构应当对所保留的风险计提资本。
资产支持证券不代表发起机构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二)受托机构(是承担信托资产发售过程的中介机构)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1)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管理信托财产;
(3)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4)仍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5)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新受托机构产生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机构。
(三)信用增级机构
1.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
2.内部信用增级包括:现金抵押账户、利差账户、超额抵押、ABS分层结构。
3.外部信用增级包括:担保、保险、备用信用证。
(四)贷款的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五)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二、中国银监会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管理
(一)联合报送申请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的主要内容
9.清仓回购条款等选择性或强制性的赎回或终止条款。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获得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向银监会联合提出申请。申请后再提交相应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计划书,银监会根据计划书受理和批准。
(三)受理与核准
5个工作日;3个月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核准
(三)受理与核准
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四、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余额管理
(二)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三)承销的组织
2.承销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3.承销机构的资格认定。承销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2)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3) 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4)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得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相关事项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名称有显著区别。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予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五、信息披露(11项)
第一,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重大事件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六、会计处理规定(略)
七、税收政策安排(规律)
(一)印花税政策
涉及ABS业务的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营业税政策
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所得税政策
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募集、设立及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该计划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收益权,收益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预期支付额来自该基础资产的收益权所产生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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