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eyongxia 发表于 2015-11-16 21:49 
关于边际效用价值的概念问题,他们并不一致,我再概念史也也引用上述,但相当部分边际效用学者并没有严格 ...
(一)从逻辑上来讲,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因此,除了必须通过定义以新造概念之外,一般都是先有概念,然后才有定义。因此,你绝不应当某个概念尚未定义而否认这一概念的存在。
其次,人们对事物的认识都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概念作为用以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从而能够区别事物的思维形式,从形成到发展,往往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
例如,早在古代人们就形成了重量(轻重)的概念,就能把物体的重量与物体的长、宽、高以及物体的寿命等区别开来,进而找到了比较物体重量的方法,发明了称量物体重量的工具,并且还能够把物体自身的重量与表现这一重量的物体本身区别开来。尽管人们在很长时间内并不知道重量的本质是什么,也没有形成关于重量的定义,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去形成和使用重量这一概念。
同理,古希腊时期,人们也已经形成了价值的初步概念,已经知道商品都有价值,并且已经把价值与价格作了区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关于价值与价格的论述就是这种初步的价值概念的反映和应用。尽管那时人们还不能揭示价值的本质,还没有给价值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这并不能改变人们已经形成了价值概念的事实,也并不妨碍人们应用这一概念。
因此,如果说有传统的价值概念,那么古希腊的价值概念才够格,而巴尔本等人的价值概念根本就不是传统的价值概念。如果按你所说的传统的价值概念必须继承的话,那么马克思就继承了发端于古希腊的传统价值概念,而巴尔本等人则根本就没有继承传统的价值概念。
(二)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都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相联系,人们对于概念所下的定义往往也会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科学发展的历史在这方是有充分证据的,价值概念当然也不会例外。即便历史上有人为价值下过定义,也并不妨碍人们对价值去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并根据研究的结果去发展或深化原有的定义。马克思也好,边际效用论也好,实际上都在做着深化价值定义的工作。
以继承传统的价值概念或其定义为名而反对对价值概念或定义的深化,根本就是违反科学发展规律的。
(三)巴尔本的“物品能卖多少钱,它就正好值那么多钱”,这是商品的“内在价值决定价格”吗?这里的“内在价值”到底是什么?边际效用论“最后欲望满足强度决定价值”从哪儿继承了“物品能卖多少钱,它就正好值那么多钱”?哪儿继承了巴尔本的“内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