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eng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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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12大变动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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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1.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b></P>
<P>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P><b>2.为公司资产出具虚假证明 中介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 </b>
<P>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P><b>3.有限责任公司故意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可能被起诉 </b>  
<P>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P>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b>4.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未分离 一人公司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P>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P><b>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b>
<P>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修订草案已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10万元降低为3万元,建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予适当降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b>
6.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从三类人中产生 </b></P>
<P>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P><b>7.公司投资其他企业不得成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 </b>
<P>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P><b>8. 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设限” </b>
<P>“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P><b>9.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P>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P><b>10.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b>
<P>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P><b>11.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预留探索空间 </b>
<P>我国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从国外的规定看,有些国家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有些国家实行监事会制度,都没有强制规定公司必须设立两套监督机构。考虑到本法已经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监事会,对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宜只作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的原则性规定,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修改后的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P><b>12.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保留募集设立方式有待进一步研究 </b>
<P>    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二是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修订草案对此未作改动。
<P>    关于募集设立方式,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我国社会诚信和对资本市场监管水平的现状看,不宜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目前已经没有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种意见认为,为了拓宽投资渠道,鼓励创业和增加就业,以保留募集设立方式为宜。
<P>    </P>[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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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法 国务院证券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评估 公司法 表决权 债权人 承担

沙发
ranhu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2-26 12:19:3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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