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表述,给资本主义所有制下定义,无非是把其全部生产关系描述一遍。由此看来,给某一典型的所有制形式,下一个简单的定义,似难以说明其所有制性质的。
例如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私有制,表述为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种表述,无非是把它同劳动者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区分开来。
就社会主义所有制说来,它是否定的否定,即上述私有制自身发展的双重否定,是对私有制的彻底否定,而对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形式的回归。也即这种否定的对象形式是历史上原有的个人所有制——原始公社的以自然条件及其土地的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个人所有制的重新建立。
当然任何一种所有制从组织、生产分配的多种角度看,不能不有多重的规定性。确实,如何定义的更为准确,不能不是一件难以做好的事情。
例如,我把它定义为:每个生产者重新依靠自身的经济整体存在,以非政治性的社会联合进行社会生产,每个人手里的生产工具在生产中仍然具有公有制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且在这种联合关系中重新自由独立活动专属于他的、直接构成“共同生产中的一定份额”的、与其主体生产力相适应的一份客体生产力的辩证性个人财产形式。
再例如,从其组织关系上说,定义为:
这种联合组织关系,既然“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的、“真实的集体”的联合组织关系,那么,其性质就不同于原有个人所有制的“不是表现为统一体”的,那种排斥社会生产、只同自然产生的狭隘生产界限相容的松散性关系。作为真实的、划时代的“实际聚合”组织关系,它显然不同于资本主义时代成就本身的工人阶级反抗型国家组织的政治性联合关系,更不同于资本为其自身增值而组织的“虚幻的集体”的生产性联合关系。总而言之,社会主义个人财产及其组织关系,是扬弃了文明时代的分散的个人性质、而在其成就的社会生产条件上,既保存其自由个性、又复归了蒙昧时代的合乎人的本性的社会的人的个性,从而实现了“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的生产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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