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提出的观点,还声言要“重建”。对于这个观点,可以说在信奉马论的人中引来了众所纷纭的解读。
第一种解读是,个人只能拥有生活资料,不得拥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必须交给一个叫“社会”的东西所有,至于这个“社会”是什么,倒无关紧要,反正不是个别自然人就行。
第二种解读是,必须是每个自然人平均拥有一份生产资料,并把个人权属落实到自己实名下,不能部分人有,部分人没有。可比称“人人所有的私有制”。然后凭借自己的劳动力从事生产活动,自食其力,以此消除雇佣劳动。
第三种解读是,跟第一种差不多,生产资料没有自然人个人实名下的权属,但可以进行“共同占有”的协作或联合生产,然后劳动产品平均分配。
第四种解读是,捣浆糊式,“社会所有”、“公有”或个人自然人所有等,都不是关键,关键是看劳动者是否获取较大的利益,突出所谓的“劳权”,侧重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当然,这种观点有点接近第二国际伯恩斯坦的理论,但人家伯氏是诚心诚意,坚定不移的坚信这是工人阶级改善自己生活地位的唯一途径。而在某“特色”的国度,持这种观点的人由于无力撼动朝廷,只能以最便宜的方式高喊一下所谓的“劳权”,期望朝廷能开恩施惠,捞点算点,并无从根本上真正解决劳动者怎么争取最大利益的问题。
综上,论及“所有”或“所有制”的问题,必须是与生产资料息息相关的用词,不能撇开生产资料内容去论什么财产或产品等生活资料的所有不所有,否则就是对“所有”一词与约定俗成的固定内容所指肆意割裂,成为不知所云。换句话说,凡是讨论“所有”或“所有制”问题,必须对生产资料的权属交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