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线索是这样的,人类的解放本身是依靠被迫劳动的扬弃,而这个作为人类的必然的要经历的中介过程,却是人类首先要被迫进行劳动——束缚于社会分工条件下的从事某一单独的社会分工的劳动,然后是具体的劳动的交换——通过产品的交换——也即是商品形成,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把不同的个体的劳动联系起来,并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扩大自己的范围,通过商品生产的普遍化来促进社会分工从相对独立的分散的个体的单独生产到联系密切的、社会化的大的生产,并随着科技和机器的发展,直至社会分工的消亡,从而也是商品生产本身的消亡。
在前面第一部分,我们已经就辩证法本身的整体作为方法论进行了简要的论述,下面,就是具体的应用了。但是辩证法的认识过程,实际上也是对象的辩证运动过程在意识中从开始的单纯性,然后进展到差别和对立,最后回到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而我们在经过了这个过程之后,才会自然明白商品之所以以价值规定为自己的本质规定,从而不同于商品作为物时的自然属性和所谓的有用性规定为本质规定,是因为商品与商品之间的对立运动所导致的质与量的统一,反映的只不过是映现在物上的人类抽象劳动本身,因此表现的是结合的人类劳动本身。这一点需要反复的强调,因为,仅仅是我们开始时得到的质量统一体的规定就表明这个规定是由于它的特殊的对立统一的运动得到的。比如商品的价值规定和商品本身作为物时的自然规定与有用性的规定的不同,体现的是不同的本质性对立。[1]而反过来说,正是因为对立统一的特殊性不同,才使得商品表现为价值的单纯规定及量的对比;商品作为物的属性的无限的差别规定及量的对比,商品的有用性的规定与量的对比,而在这三个对立的方面,只有商品的价值规定才在质和量上是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的本质性的规定。这一点反复强调的内容,在文章的结尾我们还会再重复的指出来,因为这关系到如何才算是真正辩证的理解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
[1]可见,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着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或有用劳动。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具体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社会里,也就是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而各自独立进行的各种有用劳动的这种质的区别,发展成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资本论》第一卷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