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jg30
8981 49

[创新发展] 使用价值与价值 [推广有奖]

11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21:16
外界各种物的差别予以规定,或者从主观的角度去看,就是把对象本身的差别发挥成判断,并由判断而开始回归。因此,进展的过程也就是对于开始时的单纯的对象进行否定,然后通过判断的方式来规定差别——某些不同的属性、某些关系等等,进行判断的过程也就是使开始时抽象的对象脱离了孤立性和抽象性,开始向对象比较发展的概念进展,直至达到具体的概念——否定之否定。这样,对象就开始有了相关者,对相异的方面也有了联系。于是人们就会根据判断所得到的规定去确定对象的关系、联系(也即对象本身的相关的运动)进行反思。
思维的进展,是从运动和互相联系的观点来看的,这样,在第一阶段我们所得到的对象的抽象的质的独立存在阶段,现在则是互相的过渡,一种质变为另一种质,过渡的无限运动表现为某物变为他物及其无限性;然而这种无限的前后相继的过渡,表现的是事物内在对立和矛盾的外在表现,从个别的事物之间的这种过渡来看,一事物在过渡之后是消失于另一事物中了,但是从现实世界的整体来说,这种过渡只是运动,而过渡之物和过渡所达到之物仍然存在着,从而我们在对事物的运动的理解过程中,达到了事物之间的本质的反思,于是我们可以把一切由于事物之间的差别所引导的运动上升到矛盾的角度。我们通过前此的物的过渡的无限性这个中介,从而在认识上可以达到这样一个地步,从本质的观点来看(对立统一的观点),现存的一切有差别的事物都是互相对立着的,事物之间由于差别互相过渡的联系实际上是事物之间的辩证法的对立统一关系。我们还不能以本质的观点来看待时,这种对立在我们的认识里还仅是差异,然而辩证的认识如果要理解本质,恰好要求的是把差别上升到对立,又由对立而达到统一。一般来说,思维进展到这一步,是矛盾的范围,而对象在过渡前和过渡后所达到的新的对象(后面关于人类不能创造新的物质就是这个道理),作为矛盾仍然只是对象本身,作为本质的对立的分离,并由分离而统一。这样思维的进展会通过本质的对立(现实中的矛盾对立运动的无限性),达到对于此对象的必然性的理解。我们的认识追随对象的运动,由质的变化进展到本质的对立统一,那么,现在我们的认识会进展到对于初始的对象的认识的回复,也即是否定之否定的

12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22:09
理解。物还是那个物,但是对于人的认识来说,否定之否定的认识已经是经历了中介的圆圈式的过程(对于作为对象的物来说,它们自己是不会说出自己的辩证运动的,相反它们只是存在那里,并运动着,而所有关于对象所作的辩证法的概念的认识,都是在人这方面,都是人的认识掌握外界的物的概念的具体的方式)。而从认识所达到的否定之否定的角度来看,则是对象的运动达到了自身的完整的统一,好像又回到了我们初始时的观点,但是这个时候,对象已经不是抽象的没有规定的幽灵般的存在,而是个体与普遍的统一,具有着前此所有内容的丰富的实体了,而且这个实体,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返回,就象是又回到初始的形态那样,但是这只是表面的,因为我们已经通过辩证的思维,经历了中介的过程,掌握了对象的具体概念,对象也已经不是抽象的了,就象前面我们举例说的老人那样,对待同一事物,经过了人生的所有生活内容,已经和小孩子完全不同了。
(c)目的性。按照思辨的说法,目的性就是对象在经过了所有中介过程后的主体性。简单的说,也就是认识了的必然性。前此我们的认识在“开始”和“进展”的过程中所形成了对象的全部环节及其运动,那么,当这一切都已被我们所掌握的时候,面前的对象的运动就不仅是必然的,对于我们的认识来说,还是一种“回复”,但是这种辩证的否定之否定的全体已经是自由了。目的是对最初的起点(开始)的否定,但由于目的与最初的起点有同一性,所以,目的也是对于它自身的否定。因此目的即是一统一体,在此统一体中,我们前此所有关于对象的质与量的、矛盾着的认识都是作为环节,并且是作为被扬弃了的,同时又作为被保存住的东西。这样,当认识达到了这样的地步,即理解了对象不仅存在着,而且由于自身的内部矛盾是运动着的,是以它自身为中介,扬弃它的差异的外在存在,从而通过扬弃达到它自己与它自己本身的结合,这就是具体的概念,也即实体(商品的实体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本身,这个概念是通过以前所有的中介过程才得到的。)。实体的辩证法,就是有目的的运动,表现为开始即是回归,这是一种必然性,而且是已被认识理解了的必然性,是自由。

13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22:45
二、商品实体的辩证法——使用价值、价值
我们当前在研究经济学的过程中遇到的许多似是而非的问题,也是马克思一开始就面对并认真加以解决的。当然,与普通人不同的是,马克思研究经济学并不是靠自然的理性,而是依靠自觉的辩证法思维。因此,马克思在能够写出《资本论》这本巨著之前,他需要面对的也是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如《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哲学的贫困》,《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等等,在这些初期的带有思辨性质的著作里,马克思实际上奠定了他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其中自然包含着辩证唯物主义的经济学观点。在这些著作中,马克思解决了决定历史前进的内在的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从而把社会历史的发展建立在科学的、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着自己的发展目的的必然性的基础上,为后来的经济学研究奠定了整体的辩证唯物主义基础;在这些早期的著作中,马克思还解决了人的本质性及其自我解放的途径的理论问题,包括更为具体的所有权、人的劳动从原始的协作统一到异化再到更高层次的全面自由与协作的回归的一系列理论问题,从而为更为细致的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的研究打下了基础。
如果说,在《资本论》中,逻辑是从商品开始,那么刚才我们所指出的马克思的著作,则可以作为马克思进行商品研究的前史。因为后来人们总是迷惑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的问题,总是纠缠于使用价值如何辩证的转变为价值,但是却不能从中跳出来。迷惑之处在于我们对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矛盾、人类社会劳动的异化这些作为商品概念形成的前史的东西与商品的研究分裂开了。在跟随马克思的《资本论》的论述来理解商品的规定的时候,却不知道马克思的商品概念包括了一切形成商品的社会历史条件——即人类劳动的异化,从而是以人类劳动所赖以进行的生产条件在不同人手里分配——为前提的。所以,人们在面对作为商品对象,并把商品单纯的看作物的时候,不懂得这种物作为商品实即是人类在异化的生产条件下所进行的不同的具体劳动的产物,而交换恰好是通过物把这些异化的劳动具体劳动形成抽象的统一,即表现为商品的价值。因此商品的价值规定,其实体性的内容就是人类无差别的劳动。

14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25:20

整个线索是这样的,人类的解放本身是依靠被迫劳动的扬弃,而这个作为人类的必然的要经历的中介过程,却是人类首先要被迫进行劳动——束缚于社会分工条件下的从事某一单独的社会分工的劳动,然后是具体的劳动的交换——通过产品的交换——也即是商品形成,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把不同的个体的劳动联系起来,并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扩大自己的范围,通过商品生产的普遍化来促进社会分工从相对独立的分散的个体的单独生产到联系密切的、社会化的大的生产,并随着科技和机器的发展,直至社会分工的消亡,从而也是商品生产本身的消亡。

在前面第一部分,我们已经就辩证法本身的整体作为方法论进行了简要的论述,下面,就是具体的应用了。但是辩证法的认识过程,实际上也是对象的辩证运动过程在意识中从开始的单纯性,然后进展到差别和对立,最后回到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而我们在经过了这个过程之后,才会自然明白商品之所以以价值规定为自己的本质规定,从而不同于商品作为物时的自然属性和所谓的有用性规定为本质规定,是因为商品与商品之间的对立运动所导致的质与量的统一,反映的只不过是映现在物上的人类抽象劳动本身,因此表现的是结合的人类劳动本身。这一点需要反复的强调,因为,仅仅是我们开始时得到的质量统一体的规定就表明这个规定是由于它的特殊的对立统一的运动得到的。比如商品的价值规定和商品本身作为物时的自然规定与有用性的规定的不同,体现的是不同的本质性对立。[1]而反过来说,正是因为对立统一的特殊性不同,才使得商品表现为价值的单纯规定及量的对比;商品作为物的属性的无限的差别规定及量的对比,商品的有用性的规定与量的对比,而在这三个对立的方面,只有商品的价值规定才在质和量上是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的本质性的规定。这一点反复强调的内容,在文章的结尾我们还会再重复的指出来,因为这关系到如何才算是真正辩证的理解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



[1]可见,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着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或有用劳动。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具体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社会里,也就是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而各自独立进行的各种有用劳动的这种质的区别,发展成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资本论》第一卷56



15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26:06

现在,我们遵循我们论述辩证法时所讲的方法论的三个环节,来走进商品,理解他的价值规定。

Ⅰ、观察的客观性和直接性。

开始。

商品作为经济学的最初的对象,显然要从商品的客观存在着的整体去进行观察。这是什么意思呢?按照辩证法的观点,我们理解一事物的本质性的规定,不能是单独的抽象的个别,而是个别、特殊与普遍的统一,也就是商品整体,而整体不仅是静止,同时是运动。这是我们观察研究商品的第一前提和态度。同时,作为研究者,首先不要把当前研究对象的后续的更发展的关系拉到这里,从而使得研究对象一开始就不是单纯的,而是夹杂着各种各样的规定的东西了。当前要做的,只是对面前的商品对象保留一个客观的存在着的判断,一个物,直接反映在我们的意识内。不要象那些形而上学家那样,虽然常常自夸自己概念的明晰,但是却总是立刻就把各种后来通过发展才得出的概念应用到这里来——比如立刻就会用比较发展的货币观点来尺度商品的效用,或者又反过来用效用来规定商品的价格(或者价值),从而在不知不觉之中就使自己陷入于循环论证之中。然而,我们在初始阶段还不要把事物的各种特质和现象加到我们的研究对象上,所需要做的,在初始只是一个承认的态度,承认对象客观存在着,这就行了。

Ⅱ、对象的各种质的规定性及其本质的关系。

进展。

这是差别的规定,但是事物的本质关系仅从物与物的差别的角度去看,是得不到本质的认识的,因此我们就要记住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本质论”中所讲过的一句话——本质的差别是对立——意思当然是指只有把事物之间的差别上升到对立的观点,并从对立统一的关系去理解,才是研究并掌握对象本质的方法。否则,在面前如果只是充斥着差别,我们是什么也得不到的,辩证法的要求,就是我们在思考的时候,把隐藏在差别中的潜在的矛盾对立推向极端,这样才可能从对立中返回到统一,这样才能够理解事情的本质;反之的思考方式,就是忽略矛盾,害怕对立,只讲差别,这样既不理

16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27:02

解运动,也不理解本质。

然而初始的商品作为物出现在我们面前,虽然是现实的商品堆积体作为客观对象的直接反映,但是还只是一个简单概念,一个直接的认定——物——对象存在着,如此而已!一个抽象的存在,还不是商品的具体概念。而商品的具体概念需要我们不仅有抽象的单纯的物判断,还要从商品的特有的运动关系中来理解商品的本质规定。也就是说,我们对所研究对象的客观性加以唯物主义的对待并进行抽象时,我们随后就要开始进行判断,确定差别,也即是从当前对象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对立运动中规定本质——不同的对立关系展示的辩证法表现的是不同的本质规定。否则,我们在用各种规定来研究商品时,由于把另外的不属于商品的本质的规定也拉扯了进来,那么会产生另外的对立,从而会遇到不能解决的矛盾;比如把商品作为物的使用价值作为本质,规定为对人有用,那么,这样一来就把许多不是商品的有用的东西也包括进来了——阳光、空气等等,这些东西大家一看就能够知道,虽然对人有用,而且必不可少,但是阳光、空气则根本不是商品。

所以,我们在研究商品对象,并在后面的判断与推理的过程中,确定哪些规定是当前对象的本质规定的时候,就要做到逻辑上的纯洁,不能在讲商品的物的属性的时候,立刻就把社会的标准引起来,从而把问题弄混乱了。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做到逻辑的前后一贯呢?当然是要对我们面前的商品对象在他的单独存在和它的运动的关系中来找出商品的本质规定来。因此,我们就要分别从商品的纯粹的物的自然规定性及其对立统一关系,商品的物的规定与人的规定及其对立统一关系,商品的物与物的社会交换规定性及其及其对立统一关系来分别进行辩证的考察。

(a)从商品的物的自然规定性来看。

商品的物的自然规定是指这些商品作为物时的各种物理、化学的规定,或者是无机、有机的规定。但是当我们从商品的物的自然规定来研究的时候,我们会得到什么样的对立统一关系——即本质关系呢?

自然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把物的千差万别的自然属性的质的规定来做为商品的本质规定,那么,就不能明白为什么自然界许多物不是商品,而

17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27:51
只是一部分物是商品呢?我们可以看到,自然界无数不同质的物之间的互相对立及其运动,从宇宙(只要仅从自然规定上来看,就要把范围扩展到宇宙空间)中最微小的物质到我们所能观测到最大的物质,可是能够作为商品的物却是极少的。另外,不管人类的劳动怎样对物进行物理加工,或者提供条件供这些物之间发生化学或者有机的变化,以合成或生成符合人类需要的“新”的物[1]。因为物的这种物理的、化学的特性以及无机与有机的活动形式,作为物与物之间的对立及其交换,表现的是自然界的变化过程,而这种规定,

[1]总的来说,人不能创造新物,而只能改变物的形式、形态或者利用物本身的有机运动来复制物的循环生产。因此作为自然存在的被人利用的物或者经过人的劳动改变的物,在自然的质的规定方面,仍然只是自然的规定,服从于自然界的物理的和化学的规律,因此即使是人类经过加工过后的物,在自然的规定上仍然不可能作为商品的本质规定。这一点的理解,仍然需要辩证法。即是说,我们有时以为我们创造了自然界从来没有的新的物质,但是如果这种说法不是指的无中生有,而是有前提的,那么所谓得到的自然界以前没有物质,那就是无稽之谈。因为这种所谓的新,只是相对于人的形而上学的狭隘的认识来说的,而对于辩证法来说,这些都是有前提的东西,得到的所谓“新”的物质,完全是通过有前提的物质的运动得来的,而物质本身则不过是运动的形式。如果说有些新的“粒子”以前自然界没有观测到,或者因为这些粒子极为不稳定,在极短的时间内出现,立刻就与别的粒子合到一起,那么,这只不过表明这种“新”的粒子本身的运动形式就是以一种“潜在”的方式存在着,它的独立就是为了不独立,就是立刻转化为其它物质。比如化学中一般的酸或者碱,似乎是有独立的存在,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并没有单独存在的酸或者碱,这些抽象的酸或者碱只有在与别的组成部分化合,才有其存在。现在物理学家们所谓发现的新的粒子,恰好如化学中想要发现的独立的酸与碱一样,一出现便立即与别的部分作为化合物才有独立存在,而单纯的酸或者碱都是一种抽象,即使我们硬要把这些化合物通过各种手段从中得出独立的酸或碱来,那么也是徒劳的。另外,对于人不能创造新的物的理解,还有一点,那就是通过人的劳动对于物所做的外形的改变,比如把不同的物组合在一起,如一把斧子,这似乎也可算得是新的物了。但是要理解这一点,需要理解这样一点——人也是物,人是有了自我意识的、能够根据自然的规律进行有目的的活动的物;如果说现在的物有的不符合人的需要,不能直接的被人加以利用是自然存在的物,但是仍然也有一些已经被自然的规律改造过的由不同的物组合在一起的符合人类利用的物,比如平原与河流适宜人的生产与居住,或者经过自然的运动形成的适合人饮用的水源等等,这种自然的运动使得不同的物之间搭配组合得适合人应用,不能不说是自然界的规律在几千上亿年相互作用的结果,从这一点上来说,人作为有自我意识的物,已经是自然界高度的发展的产物,是自然界各单独的规律的扬弃,因此是自由,不仅能够自由的享受一切符合人的需要的自然物质,而且这种自由也是指人能够从与自然的互动中获得的经验和规律来组合创造“新”物。由于人也是物,这里仍然不过是物与物之间的规律的应用与被应用而已,这些所谓新的组合只不过是人的四肢的延伸,或者是人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物与物之间的规律被人主动的加以利用而已。因此对于斧头来说,只不过是自然界中的铁的硬度和锐利度在作用与另外一种物时的规律应用,而对于斧头的木柄,则不过是人的四肢的代替而已。这只能是自然的物及其物理的规律被人有目的的使用。



18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28:55
无论使得自然界如何丰富多彩,变化万千,也不能从物的自然属性里推论出商品交换及其量的比例来。正如自然界的物与物之间的物理作用和化学变化,经历了上亿年也没有产生人类一样。这个道理是十分明显的。
但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有时却把商品作为物的自然的规定性混到商品的经济规定里来。比如说,在比较两种商品的价值量的时候,这些经济学家会说,钻石比玻璃密度更大,质地更硬,而且透光性更好,因此钻石比玻璃更值钱等等。显然这类通过自然的属性的差别来比较物品的价值的量的多少,从自然属性本身的规定所表现的对立是不可能完成的;这是两个不同的质的规定,两者之间要做量的对比,必须要把两者不同的自然规定的质化为某种同一的质的规定,因此在拿钻石和玻璃之间的这些物理的共同的质的规定来规定量的时候,是不能导出价值的规定来的,因为无论怎样比较,商品的物的物理与化学的质的规定和价值的规定完全是不同的。既然这样的不同质的物的比较不可能引出物的商品属性,那么关于此物的价值多少,从而此物作为商品的特有的本质规定性,一定是从别的地方引进来的。还有一些经济学家用某物的稀少性——比如钻石和沙子——来比较物与物之间的价值的高低,显然这也是胡乱联系;因为根据稀少性来比较两个物之间的量的多少,并把这种量的规定当作商品价值量的规定,这是偷换了商品的物理与化学的质的规定与商品的社会规定,也即是说偷偷的用生产两个物所耗费的不同的抽象人类劳动时间来做比较了,因此价值规定必然是从稀少这种属性之外的规定得来的;所以,应用这种稀少的规定,只要变换一下尺度,就会变成另外的不通的东西,比如用两个物品所包含的分子数来进行比较,对于普通的日常生活来说,就无法进行,况且对于那些体积较小的物,在密度上却是比较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怎样来比较是稀少还是多呢?这样就是一个标准排斥另一个标准了。
显然,经济学家在理解商品的本质规定的时候,经济学家们在对当前的对象进行抽象和推理的时候,由于思维的不纯净而把当前对象的规定与其它

19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29:33

的方面联系起来,从而经常偷换概念,或者是胡乱联系[1]。前面,我们在对商品作为物的自然特性的质的规定进行观察和推理的时候就可以看到,如果保持着思维的一贯性,是不会把质的多样性以及随着不同的质的规定的量的规定性,随便偷换为另一个质的规定的量的规定的。因为多样的质的对比,在不同的质的规定下,是具有不同的量的关系的;比如用体积,用质量,用化学成分、用比热、用颜色等等,只要选择某一质的标准,自然就会有符合所规定的质的量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却不是物的商品的规定。

但是不同的商品可以按照价值尺度来进行比较并互换,并且不管商品作为物的自然属性的多样性和由此多样性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尺度——有质的量——规定而能够在价值规定上进行交换,这种可以交换的质和量的规定,决定了双方关系的本质,而这种方式一定是与商品的物理的、化学的质的规定及其对立统一的关系不相通的,而且是不管商品的任何自然特性而统一在一起的,因此体现的是商品的自然性质以外的规定(我们已经知道,这种规定性就是物化的劳动。)。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的量的规定是脱离商品的物的自然属性的。但是现在经济学家就是会把不同的规定混在一起,在考察商品作为物的自然属性的时候,从商品的物的自然性质的对比中,不经过任何中介过程,隔着几座山也能把商品的物的自然规定化为统一的社会的规定,从而加以比较;但是铁不同于金,不论两者怎样进行物质变换(比如化为铁水和金水,并再加以化学的变化,或者经过科学的进步,使铁也可以化为金),这些自然属性的量的比例关系,是和铁与金作为商品的量的比例关系不相关的。——正如一定量的石墨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变为另一定量的金刚石,但是却不能由此就说石墨与金刚石的这种物质变换所需要的量的比例就是两者

[1]之所以说是胡乱联系,比如说当前我们正在研究的是物与物在他们的自然规定上的对立关系,而这样的关系所导致的质与量的统一只能从两者的自然规定中得来,比如铁与水的关系,我们如果从密度来规定,量的规定也只能是两者密度的对比,并根据这种对比来理解两者的关系,如果在这个时候,引进其它的社会规定,那么,两者的对立在这种社会规定的面前,就会是另外一种量的对比,而不再是密度的对比了。但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就会这样的不经过任何中介的跳跃本领。



20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30:06
之间的商品价值的规定一样。
另外,商品作为物的自然规定的对立可以是这样:与其它的非商品的物并列,并且作为商品的物与非商品的物之间的对立统一表现的是不同的质与量的统一。因此有无限的物(包括商品),就有无限的质的对比和量的规定,而这些量由于质的不同,是不可通约的,比如不同的物(包括商品)在它的自然规定之一的硬度与它们的耐热性就是不可以通约的,如果要想把不同的自然物化为可以通约的,只有把所有的不同的质的差别化为无差别的重量,从而进行量的比较,但是重量并不是价值规定。而商品的价值规定是与商品作为物的自然规定完全不一样的,商品在价值规定上是把不同的具有自然和化学属性的或者改变了形态的物的所有差别,都化为无差别的质,并可以彼此进行比较,同享有一个量的规定。我们只能从这种统一性中去理解差别和对立,才能理解商品价值的本质及其实体性的内容。
上面的推理,排除了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的物的自然属性。那么现在还有一个规定,似乎可以作为本质的规定把物的规定为商品,那就是物的有用性。我们且来看物的有用性是否能够作为物的商品规定的本质属性。
(b)从商品作为物的有用性的属性来看。
商品作为物对人的有用性,当然不仅是指物的无数的自然属性方面,而是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商品作为物的有用性,是指以商品物本身的天然的自然属性;或者是指通过人的劳动按照物的有机属性进行的再生产所得到的物;或者是指通过人类劳动,利用物的物理的或者化学的手段改变后的“新”的物质的外在的形态(作为劳动工具、衣服、住宅、斧头等等)或者“新”的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用的物。因此要说商品作为物的有用性,或者说效用,总是联系着人的需要来说的。
但是由此就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如果仅从商品作为对人有用的物来看,在这样的关系中,物已经失去了根据自己的存在进行独立规定的能力,而只是人的生命存在及运动本身的外在化了。也即是说,商品作为有用的物的规定性,不能从物本身的任何自然属性或者自己的独立的规定来看待,而是要从人本身作为物质的生命存在与外界的物的关系的整体来看待。这一点要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20 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