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jg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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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使用价值与价值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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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31:32
下面做一番思辨的考察。
如果说人的生命本身作为整体是外在物质世界最高度的发展,是有机的自然的最高度的统一,那么人作为世界存在的最高度发展的结果,做为独立的整体,人的生命活动是把所有的外在的物质世界作为了自己的无机自然,与自己的生命存在的内在有机整体相统一。但是人本身也是物,即是指生命,而且人还是有自我意识的能够进行有目的的劳动的物,在这样的意义上,实际上是人作为有意识的生命(与其它无意识的生物一样),只是通过自身与外界的物质变换来保持自己的生命存在,而生命存在的保持就是生命的运动。这样的人的生命活动本身只不过是人的存在与外界的无机的自然的对立统一;然而由于人是外界的自然界的高度发展的产物,这样外界的自然也就是人本身的内在的有机存在的外在的存在。这样,我们也同时达到了黑格尔对于世界的物质的统一的最高认识,即绝对,或者是世界的最高存在——即世界本身是自己分裂自己并统一自己的运动——作为个别即是人的生命存在及其运动。
这样一来,商品作为物的有用性,在人与物的辩证关系中就变成了人的生命活动本身的规定——表现为需要与满足需要的物的关系。这样,商品作为物的有用性不能存在于外在的独立的物的方面,而是存在于人的需要的予取予与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世界为人存在的关系,也就是人的生命本身存在的规定。但是这样一来,按照有用性的规定,现在的商品世界只是为人存在的物的极小的一部分——比如我们前面所说的阳光与空气等等就是对人有用但又不是商品——因此这样的规定已经是超出了有限的商品的外在的存在全体了。
如果说这样的思辨难于理解,那么可以用这样的比喻来加以说明:那就是人作为能动的发光体,把自己的光芒普照到外界的对人的生存有用的每一物体上,而外界的有用的物就是被发光体的普照的光点。于是,在这样的关系中的外在物的自然属性或者经过人类劳动加工过的物的质的规定,就只能是人的生命存在本身的规定,使外在的满足人的需要的物印上鲜明的人的需要的烙印,实际上也就是人本身的生物特性的质的规定在外在物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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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32:05
因此,哪些物有用,这种只有人的意识才会有的概念,只能通过人类自身的生理的冲动、精神的勃发以及由此产生的需求与满足需求的外界的物和环境的交互,形成经验(后来又形成理论),并打上鲜明的主观的有用的印记。人的需要(通过饥饿、冲动、睡眠、活动等等),通过经验(包括科学的总结和创造新的需要)来进行判断,从而也就使得外界的僵硬的物变成了符合于人的生动的、有活力的、能动的人的需要的附属物——我需要的,就是有用的,我不需要的,就是无用的。而这些规定,和商品规定一点关系也没有——此物有用,可能成为商品,但是也可能不是商品(比如野外无主的野果子等等),某物要成为商品,不仅要有用,还需要其它的条件。
这一点还需要加以说明。因为人们还是会因为外界的相对人的独立的物,作为有用性却只能从属于人的需要本身的规定不太理解。那么这种不理解主要还是对人的生命存在本身没有完全理解。简略的说,具有自我意识的人的存在,本身是世界物质运动的结果。按照主观的划分来说,可以把人的产生归结为外界自然物的机械运动、化学运动、有机物及生命的诞生的前后相继的过程,而且按照进化论的观点,生物也就应该是从低到高,前后相继的;但是从现实本身来说,则取决于世界存在的各种物质条件在它的运动过程中,达到了产生有机物及其进一步向它的高级阶段发展的完全性,也即人的生命产生的条件的完全性的统一。辩证法的观点是——用黑格尔的视角——条件本身是内在本质的外在化;或者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外在物质条件本身的互相作用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统一的内在化,某物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所有条件的具备;因此只要某物的外在条件具备,此物就一定能够产生并存在;人也不例外。但是这种条件齐备,在黑格尔那里是绝对精神的展示,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则同时是历史的演变;因此可以说,要理解人的进化,不能仅仅是生物的从低到高的序列,而且还要从生命本身存在的条件来进行研究才算完整。因此,人作为具有自我意识,能够进行有目的的活动的生命体,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一是作为物质性的存在,本身已经是生命存在着的维持,是物,是外界的自然的最高度的辩证运动的结晶,人的生命活动本身也是内在物质的循环和外界的物质进行交互的结果,因此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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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32:44
物的自然属性的规定只是人本身的生理学规定的无机自然的独立性;二是人的生命的存在不同于低等动物的无意识的机械式的生存活动,而是能够感知自己的需要,并且能够在头脑中事先综合需要及共实现的手段,在人的有目的活动(生产劳动,交换等等)中去改造外界的自然,使外界自然变得更适合人的生存,更容易满足人的需要,因此在这样的交换过程中,已经不是单纯的生理的需要,而是人的保持自身的生命存在及其发展的有目的的合理利用外界的物的过程,辩证的关系是物的被人利用和物的被改造的更合理的被人利用(参见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论述生产与需要的辩证关系的论述)。
按照上述所说,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即在外界的能够满足人的生命活动所需要的各种物质,按照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来说是同等重要的。因为第一从人的生命的生理存在本身来说,任何维持人的生存的外界物质实质上也是人的内在的生理需要的内在物质,即维持人类生存的条件;所谓外与内的区别,只不过是已经存在于人的生命体内的物质存在和还游离于外的满足人的生命存在的物质的对立及其运动而已。因此从量上来说,并没有哪种物质更有效用,而是对于人的生命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第二从人的不断改进的获取维护生命存在的劳动工具及其成果来看,这本是一个历史发展的东西;虽然在较低的历史阶段,人类的劳动工具比较简单,比如一开始仅是人靠自己的四肢来进行生产,因此利用这些工具作用于自然所获得的物质不多,但是我们这里所需要的正是人的需要的历史发展观点,因此无论是在低级阶段还是在高级阶段,人类的生产工具及人类有目的的劳动所能获得的可供消费和使用的物的历史变迁虽然体现的是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但是对于身处于那个时代的有限的生产能力来说,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已经是他们的全部了;因此,于一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力水平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也是正常的,因此也是同等重要的。因为不同的具体劳动之间所产生的结果是不同的,而这些作为结果的不同的物质果实,正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人类的生存能力的表现;因此,各个不同的具体劳动对于人的效用来说,在质上也是相等的。这实际上不过是这一段一开始所说的同一内容在人的生产工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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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49:28
的说法。第三人的生命活动的展现,所需要的不仅是纯粹物质的东西,而且对于人类本身来说,还有精神上的需求及其物的表现,当然也应该是不分高低贵贱,同等重要的;比如人在满足生理的物质需要后所产生的精神要求,从抽象的角度来看,对于外界的满足这种精神需要的东西也是同等重要的;人累了就要休息,高兴了就要唱歌、跳舞……但是这一点的论述似乎和我们的常识之间互相矛盾。矛盾和不解之处只是因为现代经济学家们又把对物的需要的社会的量的规定扯了进来。因为对于经常跳跃着进行思维的经济学家们来说,他们的常识是说外界的物由于效用不同(也即是满足需要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而笔者在这一段论述里却力图证明,由人的需要所决定的物的有用性,本身取决于人的生存存在本身的质的规定性,而在这样的规定性中,无论外界的物具有怎样的自然属性和外在的形态,其实对于需要本身来说,都是一样的。如果大家还没有忘记形式逻辑的术语,那么用在这里可以说,外界的所有物,在被人的需要予以有用性的时候,其实都是人的生命本身的必要条件,相对于人的生命存在来说,这些外界的满足生存需要的物,价值都是一样的。比如馒头和肉,都只是人的内在的生理需要的外在存在,对于人的生命来说,价值是相等的,不存在肉比馒头更重要的说法。如果要说这里在量上有什么差别,也只是人的生命存在本身对于外界物质的需要的内在比例对应于外界的物与物的比例,比如说维持某个人的每天生命存在的肉与馒头并不是相等的[1]1:1的关系,而是1:2的关系,这种比例要求于外界的物的量是和现在建立在收入条件下的被迫进行选择的量是绝对不同的;在我们单纯人的需要的量与外界的所需要的物的量之间所论述的关系前提条件下,比例要求于肉与馒头的,不是现在的价格条件下的比例,而是真正的符合人的需要的比例。但是正如外界的物的无限丰富一样,人的内在的需要所要求的比例也是极不相同的,并且是变化不居的,因此对不同的人来说,

[1]当然在这里尺度是通过重量,来进行衡量,反映的仍然不过是人的内在需要,要求能够提供人的生命存在的外界物质能够按照自己的不同的自然属性所能转化为人体的物质组成部分的比例,但是这也只是一个大致的平均数而已。而且这样的尺度为什么要用重量而不是用其它的比如体积等等来规定呢?这是经济学家们忽略的地方,因为他们被重量和价格的关系迷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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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52:24

有爱吃肉的,有爱吃素的,有爱喝汤的……对同一个人来说,少年到老年的不同阶段,饮食也会发生变化,不仅如此,营养学家所要求的是营养均衡,而营养均衡无非是各种食物的搭配要附和人体内新陈代谢的平衡。但是这些对个人变动不居的需要量,作为整体人类社会的需要,可以平均化为相对稳定的比例(这一点也是西方经济学家容易把社会尺度引进来的地方),因此要让物的效用满足人的生命的内在需要的量,而且是真正的符合人的生命需要的量,恰好要求的是那种人可以自由选择外界的物的量,即按需分配(而这样的条件要求在当前却是抽象的),而不是反过来用收入的多少来强制的迫使人在需要与满足需要的物之间作出违心的选择,从而使得人的生命本身所需要满足的量与决定于人的收入条件下的不得不压缩自己的需要而进行选择产生对立的矛盾。[1]



[1]要给需求和供给这两个概念下一般的定义,真正的困难在于,它们好象只是同义反复。让我们首先考察供给,这就是处在市场上的产品,或者能提供给市场的产品。为了不涉及在这里完全无用的细节,我们在这里只考虑每个产业部门的年再生产总量,而把不同商品有多少能够从市场取走,储存起来,以备比如说下一年消费这一点撇开不说。这个年再生产首先表现为一定的量,是多大量还是多少个,要看这个商品量是作为可分离的量还是作为不可分离的量来计量而定。它们不仅是满足人类需要的使用价值,而且这种使用价值还以一定的量出现在市场上。其次,这个商品量还有一定的市场价值,这个市场价值可以表现为单位商品的或单位商品量的市场价值的倍数。因此,市场上现有商品的数量和它们的市场价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有些商品的价值特别高,另一些商品的价值特别低,因而一定的价值额可以表现为一种商品的很大的量,也可以表现为另一种商品的很小的量。在市场上现有的物品量和这些物品的市场价值之间只有这样一种联系:在一定的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每个特殊生产部门制造一定量的物品,都需要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时间,尽管这个比例在不同生产部门是完全不同的,并且同这些物品的用途或它们的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质没有任何内在联系。在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如果a量的某种商品花费劳动时间b,na量的商品就花费劳动时间nb。其次,既然社会要满足需要,并为此目的而生产某种物品,它就必须为这种物品进行支付。事实上,因为商品生产是以分工为前提的,所以,社会购买这些物品的方法,就是把它所能利用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用来生产这些物品,也就是说,用该社会所能支配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来购买这些物品。社会的一部分人,由于分工的缘故,要把他们的劳动用来生产这种既定的物品;这部分人,当然也要从体现在各种满足他们需要的物品上的社会劳动中得到一个等价物。但是,一方面,耗费在一种社会物品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即总劳动力中社会用来生产这种物品的部分,也就是这种物品的生产在总生产中所占的数量,和另一方面,社会要求用这种物品来满足的需要的规模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而只有偶然的联系。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只包含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并且从这方面来看,所有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只代表必要劳动,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只有在生产受到社会实际的预定的控制的地方,社会才会在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数量,和要由这种物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之间,建立起联系。)因此,这些商品必然要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会根本卖不出去。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同要由这种产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结果就会相反。但是,如果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要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适应,从而产量也和需求不变时再生产的通常规模相适应,那末这种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是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

——全集第二十五卷208、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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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54:37
因此,如果按照经济学家们的意见,说物的有用性决定了物的价值,从而使得物成为商品,那么,我们前面所述的内容恰好指出了相反的内容;因为按照人的生命存在来说,如果他能自由的选择满足需要的物,那么,这种需要对于丰富的可选择的物所赋予的有用性来说,是具有同等价值的。并且按照人对不同物所具有的需要的量来说,比例关系也与现在靠收入的多少来决定的消费的数量的比例是不同的。也即是说,按需分配和当前的按阶级关系的对比来分配是完全对立着的。
不言而喻,以上所作的论述,是以一种已经存在着的生产出来的和自然存在的物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进行的论证。而且这种关系还是一处完全抽象意义上的论证{不掺杂所有权及任何交换,因为我们在这一部分一直讲的是物与人的关系,即人的本质的外在化(或者说外在的物的运动的与人的生存的存在化也行,从辩证法来说,两者是一个意思的两种不同的说法。)的本质规定,把现阶段建立在阶级对立基础上的分配拉进去,就会导致研究的问题变得混乱}。但是我们所处的现实本身的需要与需要的满足之间的关系,完全不是建立在这种抽象的基础上的按需分配,而是经历过了中介,而满足人的需要的物之所以成为商品,正是因为经历了中介的过程。
(c)商品的本质规定性的确立。
即商品作为单纯的物本身的质的多样性的排除,从而物对人的有用性在人类的特有的历史运动中的从直接性变为间接性。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的人的劳动的异化,从而建立在劳动异化基础上的生产资料归不同人所有,阻挡了人与物的直接的交换,从而把人与物的需要的关系变成了有中介的关系。人逐渐与自己的生产条件分离,从而与生产条件分离的人的需要的满足,变成了人首先要被迫劳动,而且是更多的劳动,才能换得维持自己生存的物,即作为不同的人的具有所有权标志的物。因此,在劳动条件异化的条件,虽然交换的是物,但是这种交换过程表明的却不是人与物之间的需要的关系,实际上却是人与需要的割裂的关系。因为正是经历了交换的过程,而交换的前提却正是与所需要的物的分离,交换本身不是人的需要及其需要的满足,因为这种物的有用性和人的生命本身的需要的交换,却要先努力去获得需要的物,但是物却在别人手里,而这正是因为分离才要求交换的。现在的人由于思维的直接性,常常把人的需要与需要的获得混为一谈,但是如果混为一谈,也就永远不能理解人为什么为了换得维持生命存在的商品而拼命去劳动,并且去把自己的劳动交给别人使用,任人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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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8:55:54
现在愿意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人常常迷惑于这样的概念转变,即是说,商品的使用价值怎样辩证的变成了价值规定。问题的提出本身除了我们上面指出的不能从对立物的统一来观察问题外,还在于对于商品作为物的使用价值(有用性)的规定如何就被扬弃,从而变成了价值规定了呢?现在,从本篇文章开始到现在的所有论述,已经可以给出完整的回答了。那就是,商品作为物的使用价值(有用性)这种物与人的生命存在本身的对立统一运动,由于人的劳动条件的异化,在这种直接的运动过程中插入了中介的过程,而中介过程表现的是另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从逻辑的角度来看,理解起来具有难度,但是从历史的过程来看,从使用价值到价值的转变,只不过是人的需要的满足的直接性插入了中介的过程而已。中介过程,统一起来的是不同的人的所有物的交换,而这种交换的对立统一运动,所规定的物与物在对立中所获得的质与量的统一,表面上是别人的物与自己的物的交换,但是交换的量的尺度的规定却把这种统一规定为人类的抽象社会劳动本身。因此对于交换者本身来说,他是为别人生产的,他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是获得更多的价值,在后来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因此要说使用价值怎样变为价值,要理解的只不过是人的直接需要与这种需要的物的关系从直接性变成了有中介性而已。这也是人的自然的社会分工怎样发展到社会分工的问题。因此使用价值规定到价值规定的辩证法的转变,也是由使用价值本身与人的需要的关系和使用价值与使用价值进行交换的目的不同造成的;前一个目的是直接的满足自己的需要,后一个目的却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交换价值的需要;前一个需要的获得是通过人的为自己的劳动,而后一个需要却是人的为别人劳动。
这是一种劳动的交换,体现在物上。这样交换过程就产生了并作为外界的独立的经济力量强行按照阶级对立进行分配,这就使得物与物的关系变成了实际上是被掩盖住的人的劳动相互交换的过程。内在的本质是通过外在的物的对立的特别的统一来表现的,那就是在交换过程中,物与物之间的对立,已经不是我们在第一点和第二点所讲的那样是物的自然属性本身的对立和物与人的需要之间的直接对立,而是无论交换过程中的物具有什么样的物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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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9:00:03
化学属性,也不管此物对需要它的人多么有用,交换关系表现的是你想获得此物,必须要拿自己已经不需要的物来交换,也即是说,有用性不在自己手里,而在别人手里。这样一来,中介过程实际上作为现实的社会关系就表现为一种强制的关系,来分配按照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人类可以得到的满足需要的物的种类的量。这种量不是表现为对于个人的生命存在的需要的内在的量的比例,而是按照一种完全外在的强迫的社会关系来进行分配,人在这种关系中只能牺牲自己的几乎所有能够发挥天性的需要,从而把自己的需要只局限在被迫的生产劳动上,并通过劳动来换取微薄的收入来交换维持生命所需要的食物和其它必须物品的量(可以看到,在这样的分配条件下,人能够获得物的比例量是和人的自身需要所需要的比例量完全不同的,因此在一切人压迫人的时代,人的天然需要的满足的比例量是从来没有达到的,因此在阶级存在的历史时期,人的生命的健康实际上是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的,而且可以看到——目前在世界上其它贫穷的国家也依然存在——人的内在需要完全是以外界的被迫的分配结果决定的,从而是以萎缩的形式,以人的寿命缩短和人的疾病的多发而表现在现实中的)。但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却不这么去看,他们把决定于人的收入水平的生活需要的结构,撇开中介,直接抽象为人的需要的层次,这样的抽象既不理解需要的历史发展,也不理解需要的实现已经不是直接的,而是要通过中介的过程,即要先被迫劳动,取得收入,才能够消费。所以,与经济学家们抽象的考察需求层次,并把需要作为决定物品的价值量的考察不同,人的需要及其所谓的需求层次,完全是收入水平所决定的,即是说,有什么样的收入水平才会有什么样的需求结构,而不是相反。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恰好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故意通过抽象忽略掉的中介的必然性。
于是现在所要面对的辩证的关系是这样的:凡是进入交换的物,已经有了所有权,因此不是那种普遍的任何可以得到的物;关系本身已经把自己的外延限定在人的劳动产品的交换上,因为对于不劳动就能轻易得到的东西来说,所有权失去了它意义,交换本身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因此可以交换的必定是劳动的产品,而不是以前我们常看到的人与物之间的所谓效用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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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9:00:41
关系,或者是物与物之间的那种更加远离物的商品规定的自然属性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这样,交换过程本身作为统一的过程,表现了所有处在交换过程中的物的质的统一的单纯性和在此单纯的质的基础上的量的比例,或者反过来说,交换过程所导致的物与物之间的量的比例关系完全不是以前我们看到的那种物与物之间的自然属性的物理与化学的性质(因为这样的关系是这样的,即有多少种自然物,就有多少种质的对比和量的规定,从而此物与他物的量的尺度,换一个物来比较,尺度就变化另一个,而不是象商品规定那样,无论物的自然属性与外在形态如何变换,尺度都是一个,即价值),也不是人与物之间的抽象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量的比例关系{因为这种直接的关系所表现的如果不是极度的抽象,那就是要求按需分配,因为人的需要与满足的完全的和谐的关系是和现代的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比例量完全是不同的,一个是要求按人的本质来要求的量(不仅是生命的维持的均衡的量,而且也是人的天性自由的自由发挥),一个是我们现在常常看到的,你要想发挥自己方面的才能和爱好,这种需要的得到却是要求你首先要牺牲这种个别的爱好与天性自由,去把人生的最大量的时间耗费的强制的社会分工造成的片面的劳动上。}
有什么样的质就有什么样的量,同样有什么样的量也就有什么样的质。辩证法的观点,其实就是质与量的统一,在这里,在交换过程中,使得劳动产品成了商品,并最终化为最社会化的平均人类劳动(即马克思所说的抽象人类劳动)。
这样我们实际上就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散布在其它著作中的理论前提集中的在这里说明了。当我们走到这一步的时候,我们已经可以把逻辑的规则与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完全衔接起来了。那么以后关于商品的形式发展从潜在到成熟的过程,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的分析论述已经十分完整的过程了。在那里,我们可以看到商品交换使得外在的交换价值表现为不同的比例关系,最终化为最一般的价值规定——即人类抽象劳动本身。货币只不过是价值表现外在形式(黑格尔术语——定在),也即是人类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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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4 19:01:20
劳动本身的规定。
Ⅲ、商品的价值规定的扬弃
目的。
我们对于商品的价值规定,前此在认识的“开始”阶段,是作为直接性存在于人的意识中的,因此在概念规定是是一个极为抽象东西,而且似乎是作为一个先验的东西存在于人的意识中的;然而这个直接性规定却是因为商品的质的价值属性才可以被称为商品的;因为与质同一的量的规定也是建立在价值的规定上,而不是建立在其它的各种各样的属性上。当然,一开始,在常人看来,对象称为商品,似乎是本能、习惯,或者是日常人们对于外界的物所进行的自然的分类,因为谁也不会去考虑概念是怎样在人的意识中形成的问题。但是前面我们在说辩证法的方法的时候,第一指出“开始”,那里面已经说分析和综合的辩证统一了,所以,我们把对象规定为商品,是人的认识与实践的结果,即是说,人类认识的每一步,都是既接触、感知和改变外界的对象,同时也是这些外界的对象形成概念,这同样是一个分析与综合的辩证统一。
开始阶段形成的商品概念还是一个抽象的东西,而且一般这个时候思维方式是形而上学的天下,同一律在这里是主要的规律,一般西方经济学最高智慧也就只能达到这里了。他们在思维的时候,不能超过黑格尔在他的存在论里就已经论述清楚的东西,因而他们只好在质的各种规定里胡乱联系,或者用一些同义反复的东西当成真理,并且一般这种同义反复还是倒果为因(比如需求决定价值、边际理论等等),并在量的规定方面利用高等数学来进行推演。但是,如果思维还只是停留在开始的直接性上,那么,对象的直接性的规定就会由于还有其它的属性做为质的规定而混淆进来。要达到对于对象的比如商品的规定的本质的理解,及至最后达到具体的概念(否定之否定),然后在商品发展的最后结局(目的)上使得商品的价值规定达到自为的认识,需要的是辩证法的后续的逻辑的进展及其展开。这一点,是西方经济学思想永远也达不到的。
但是由于人的意识形成概念一开始总是形而上学的对待,也即是说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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