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认识与实践的交互形成了对于事物本质的反映,但是这些反映开始只是作为物的各种属性的互相的混成一团的存在,并没有从所有的差别与对立中抽象出本质的关系来,更别说目的了。因此一开始概念就既是具有各种自然属性的和社会属性的,既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价值的混沌的统一体,而这却是一个抽象,一个直接性。因此在这样的直接性面前,对象可以说是具有无限的可能来接受人们随意给它的规定。
而这些概念被规定为直接的,但是实际上,只要能够被我们称为概念的东西,无论看起来是多么的直接或者浅显易懂(包括那些公理、定理等等,因为很简单一个道理,那就是动物并不形成任何公理和定理,而且公理和定理也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形成也是一个间接的有中介的过程。人们在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中是不满足于仅仅知道对物的直接性的理解的,包括商品也是这样。人们在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中产生进一步的反思,而这些反思的来源当然是商品本身的各种属性的运动的独立(这就是上面我们分三个部分所讲的对立及其运动);不同的属性所对应的对立统一的运动独立起来,就是物的不同的本质规定性。因此要达到把物规定为商品的地步,而不是简单的自然物,或者为什么价值规定而不是使用价值的规定才使物成为商品那样的本质性规定,一切的方面,显然是决定于其质和量的规定——即由物与物的交换这种对立统一的运动所形成的客观的价值及其量的规定。这一点可以从商品本身的特殊运动来理解:因为商品一开始作为产品只有在同一的价值规定上才能够有商品的量的规定,而不是商品作为自然物的规定(因为这样商品作为自然物的规定是无穷的,但是由于量的特殊性,商品的质只能被规定为价值),这只能表明商品之所以称为商品是由于商品的特殊的运动及其特殊的量的规定的统一,不同的商品的质的统一;如果不是从偶然、差别等等混乱不分的状态中去认识商品的本质,那么统一所包括的就是对立——商品与商品的对立,从而可以说是不同的使用价值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及其统一,表明的使用价值的对立在他的运动中是同一个实体的异化(我们已经知道这个实体就是同一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表现在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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