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发表于 2016-1-3 12:28 
楼主的问题是伪问题:
不是公有制的都是私有制。。。。。。。。
任何民族的语言中都有许多表示相反意思的成对的词语,诸如“私”与“公”,“私有”与“公有”等等。人们通常认为表示相反事物的两个方面都是独立的对立的存在。其实这种认识并非总是正确的。在许多情况下,独立存在的只有一个方面,只是因为这个方面的某种程度的缺失,才使得另一方面得以出现,并非另一方面是一种独立的对立的存在!也就是说,相反事物有两种类型:绝对相反与相对相反。例如表现相对相反的有:
1、“热”与“冷”。“热”是独立的存在,我们可以测量热量。我们有“微热”、“温热”、“热”、“很热”、“酷热”、“炽热”、“白热”……热得上无封顶!但是“冷”却没有独立的存在!而仅仅是“热”的缺失!“热”的缺失使我们感到“冷”!根据“热”的缺失程度,我们有“微冷”、“冷”、“好冷”、……直到无热状态的-273.16℃的“极冷”,却不能再有比“极冷”更“冷”的存在了!所以没有独立存在的“冷”。
2、“光”与“暗”。“光”是独立的存在,我们可以测量光强度。我们有“弱光”、“常光”、“白光”、“闪光”……光亮得上无封顶!但是“暗”却没有独立的存在!而仅仅是“光”的缺失!我们不能有比“黑洞”更“黑暗”的存在了!所以没有独立存在的“暗”。
……
现在大家在“私与公”,我认为“私”的缺失并不就是“公”!在这对表示相对相反意思的词语中,“私”的界定是明确的,“私”是明确的独立的存在;而“公”则是“私”的缺失时的一种说法,它的界定是模糊的,并没有明确的独立的存在:有“小公”、“中公”以及“大公”等等范围大小之别。小范围内的“公”相对于更大的范围而言,则是一种集团的“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