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戚华建在2009-2-21 23:32:00的发言:设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小岛屿上居住着两个人,一个叫做张三,一个叫做李四。现在我们假设张三是生产大米的,每天能够生产大米5公斤;李四是生产牛肉的,每天能够生产牛肉3公斤。某一天两人对大米与牛肉的必要使用消费量分别是张三大米2公斤量、牛肉1公斤量;李四大米1公斤量,牛肉2公斤量;现在请问,两人应该怎样交换才合理?(假设一切过程都是完全信息,0交易费用的)——即符合“等价交换”原则。
第一,你不能用假定的前提来决策现实。完全信息的条件是荒谬的。这还涉及到信息的定义。信息天生是无穷多的、也是天生不对称的,信息有用无用(有价值无价值)是因人而异的;而且信息的有用部分具有资源性质,因此,完全信息意味着人的认识能力的无穷大,和资源的公有制假定。
零交易费用也是荒谬的。产品的有用是有条件的,换句话说,处于可以交付的产品才有用。太阳是个氢气球,对人来说这些氢气没有用。产品不会自动走到市场上,不会自行成为交付物。为了使得产品处于可交付状态,交易费用必然发生。
第二,商品交换,必须由事先设定的外部的规则才能够进行。比如报价方式、确定成交价的原则等等(如现在证券电子撮合系统所用的规则),否则,只能由交换双方给出一个价格区间,也就是你所说的P1、P2构成的区间,而很难成交(因为P1=P2的概率很小,小概率事件原则上认为不可能发生)。
第三、交换者报价(可以接受的交换比例的底线)并不涉及到对方所持有的商品的数量以及生产效率成本,而只取决于自己对两种商品的有用性(即价值)对比。确定自己底价的原则是“价值不减”(而不是等价交换)。你给出的产能信息对只对生产者评估自己产品的价值有用,而对对方无用。
第四,价格(成交比例)由四个价值变量决定——张三对牛肉和大米的价值评估,以及李四对牛肉大米的价值评估。而这种价值评估只能以报价方式出现,而不能直接提供,否则首先提供的人将会丧失“交换者剩余”(也就是你所说的那个m)。你在此例当中没有能够提供两人对两物的价值变量,当然也就无法定价。
由于价值评估属于不能透露的个人商业机密,因此,价格确定是交易双方自己的事情。《终结》给出的说法叫做“第三方无关”。私有制和理性人的前提,决定了“第三方无关”的成立。因此,经济学人只能做事后研究,不能替私有的理性人做主张却评判价格确定的合理与否。既然双方成交,成交价一定就是最合理的(合乎互惠互利皆大欢喜之理)。
经济学人几百年来所犯的错误就是希望能够给出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来指导交换双方的交易,殊不知这样即否定的交易者是理性人,也侵犯了他们的私有权(决定自己的私有物以什么样方式出让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