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戚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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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价值问题——价值定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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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华建 发表于 2009-2-21 21:24:00
以下是引用张建平在2009-2-21 21:00: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戚华建在2009-2-21 16:36:00的发言:

“Pn=[(P1+P2)/2]这种价格区间(交换双方讨价还价的区间)的中心值表示法在《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当中早就有了。”

张先生,我没有看过你的大作,如果在你的大作中,仅仅把Pn=[(P1+P2)/2]表示成这种关系式还是不够的,必须要表示成Pn=[(P1+P2)/2]+(m)才对。

你说的没有错啊。我上面不是告诉你了嘛:那只是一个中心值。我在《终结》里用的是集合的方法表述一个价格区间,岂不是比你的中值加个m更合适?


张先生,我们知道,“价格”反正大家都是熟悉的,你把你的先进的“求”价格的方法,拿出来大家学习学习,可以吗。像我的是很简单的,只是一个公式,5个符号,如果你的比我先进,那么你肯定只有4个符号吧。

——当然,只要先进,是不在乎符号多少的,但一定要实用,就是说,我们不管拿个什么现实的具体的例子出来,放进去算一算,看看符合实际的具体的价格会不会出来。——这才是真家伙,张先生,你说对吗。

给我一个诺贝儿经济学奖,我是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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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2-21 23:09:00

论坛上面都有了。总是有人看不到也不愿看,因此,过一段时间还会有人提出自己琢磨的“新”定律。

你说“价格大家都熟悉”,这个可不敢苟同。恰恰是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价格是什么,很多人都把价格和价值混为一谈。

我的价格定义是“交换的比例”,是针对一对商品的交换而言的,因此不存在“某商品的价格”这种说法。如果你无法驳倒“价格即交换比例”这种价格定义,就要从解决“2+2”交换模型(甲和乙两个人交换A与B两种物)入手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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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华建 发表于 2009-2-21 23:32:00
以下是引用张建平在2009-2-21 23:09:00的发言:

论坛上面都有了。总是有人看不到也不愿看,因此,过一段时间还会有人提出自己琢磨的“新”定律。

你说“价格大家都熟悉”,这个可不敢苟同。恰恰是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价格是什么,很多人都把价格和价值混为一谈。

我的价格定义是“交换的比例”,是针对一对商品的交换而言的,因此不存在“某商品的价格”这种说法。如果你无法驳倒“价格即交换比例”这种价格定义,就要从解决“2+2”交换模型(甲和乙两个人交换A与B两种物)入手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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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我们还是用林汉扬先生的那个熟悉的例子,用你的先进的“价格模型”来算一算,看看你的是真家伙还是假家伙:

设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小岛屿上居住着两个人,一个叫做张三,一个叫做李四。现在我们假设张三是生产大米的,每天能够生产大米5公斤;李四是生产牛肉的,每天能够生产牛肉3公斤。某一天两人对大米与牛肉的必要使用消费量分别是张三大米2公斤量、牛肉1公斤量;李四大米1公斤量,牛肉2公斤量;现在请问,两人应该怎样交换才合理?(假设一切过程都是完全信息,0交易费用的)——即符合“等价交换”原则。

给我一个诺贝儿经济学奖,我是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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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hubei 发表于 2009-2-22 10:46:00
“价值”和“价格”的东西要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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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无缝 发表于 2009-2-22 17:36:00

有想法。但有具体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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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无缝 发表于 2009-2-22 17:37:00

请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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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ingwei 发表于 2009-2-22 18:28:00

  戚华健的理解有那么一点意思。现在我们一般认为过去的价格和价值词汇只能沉淀成这个意思。个人对于某个物对象,使用产品概念好了,的价值评估发生于个人精神领域,这个比较对象可能是过去的一个精神场景的代入:比如我曾经在某段时间内使用三头牛来耕地,现在我使用一匹马达到则同样的过程,那么这匹马就值三头牛。诸如此类,反正精神现象学在黑格尔之后就成沉寂了,那么现在对于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缺乏哲学认识论工具的支撑而难以继续,所以我们只讨论价格,也就是按照科学主义,我们可以观察到两个人的相互妥协的两类或者两个不同产品的交换比值。不能否认,在研究产品从一个人手中换到另一个人手中的时候,不能忽略个人价值判断的中间作用,但是在没有办法构建价值体系的时候,割裂完整过程,或者忽略价值判断过程,只是研究价格理论以形成工具,也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22 18:33:1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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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ingwei 发表于 2009-2-22 18:28:00

凯恩斯在写到这里的时候,他已经说明了古典学派存在的问题,那就是使用要求条件苛刻的抽象模型,用于条件不怎么苛刻的事实中,而没有对范畴的变化作处理,这在现在的经济学教材中仍然存在。怎么办?凯恩斯以为自己这么做就是相对于特例的一般,没错他摸到路了的,但是还不够。我们根据形而上学基本过程思想,来处理这个问题,那么这样的得到的一般,与其它知识的一致性保持得更好。我想举一个例子。对于价格定理而言,自由竞争定价和完全垄断(随意)定价是价格生成的两个极端,我们通过其他条件来构建实际价格函数,而不是简单的使用自由竞争价格生成。这一部分对于解释滞胀有用的,以后再说。凯恩斯的学说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两个基本方法,过程和预期。

2009-02-22添加

价格理论在因果决定的方法论规则下,选择了两个根据经验归纳出的有相互影响的变量价格和数量,在此基础上抽象的道德理论只能应用于其他因素作用可以忽略不计的实际情况中。从历史来看,各国的制度建设也是一直以来倾向于保证这种理论的成立,但是事实上这种纯粹的两因素相互作用的事实场景并非普遍出现,所以,通过观察给出使用这个理论的值的客忍边界非常重要,假如在我们考虑的大多数情况下,观察得到价格和数量的价格和数量的变动引起另一方变动的决定比例在我们容忍的范围之内,内,那么我们可以声称,在此容忍条件下可以使用价格定理。从另一从另一角度来说,在我们的容忍范围内,可以对价格理论艰进行加工,以致以表达更加多的因素的决定作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22 18:30:1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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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2-22 23:17:00
以下是引用戚华建在2009-2-21 23:32:00的发言:

设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小岛屿上居住着两个人,一个叫做张三,一个叫做李四。现在我们假设张三是生产大米的,每天能够生产大米5公斤;李四是生产牛肉的,每天能够生产牛肉3公斤。某一天两人对大米与牛肉的必要使用消费量分别是张三大米2公斤量、牛肉1公斤量;李四大米1公斤量,牛肉2公斤量;现在请问,两人应该怎样交换才合理?(假设一切过程都是完全信息,0交易费用的)——即符合“等价交换”原则。

第一,你不能用假定的前提来决策现实。完全信息的条件是荒谬的。这还涉及到信息的定义。信息天生是无穷多的、也是天生不对称的,信息有用无用(有价值无价值)是因人而异的;而且信息的有用部分具有资源性质,因此,完全信息意味着人的认识能力的无穷大,和资源的公有制假定。

零交易费用也是荒谬的。产品的有用是有条件的,换句话说,处于可以交付的产品才有用。太阳是个氢气球,对人来说这些氢气没有用。产品不会自动走到市场上,不会自行成为交付物。为了使得产品处于可交付状态,交易费用必然发生。

第二,商品交换,必须由事先设定的外部的规则才能够进行。比如报价方式、确定成交价的原则等等(如现在证券电子撮合系统所用的规则),否则,只能由交换双方给出一个价格区间,也就是你所说的P1、P2构成的区间,而很难成交(因为P1=P2的概率很小,小概率事件原则上认为不可能发生)。

第三、交换者报价(可以接受的交换比例的底线)并不涉及到对方所持有的商品的数量以及生产效率成本,而只取决于自己对两种商品的有用性(即价值)对比。确定自己底价的原则是“价值不减”(而不是等价交换)。你给出的产能信息对只对生产者评估自己产品的价值有用,而对对方无用。

第四,价格(成交比例)由四个价值变量决定——张三对牛肉和大米的价值评估,以及李四对牛肉大米的价值评估。而这种价值评估只能以报价方式出现,而不能直接提供,否则首先提供的人将会丧失“交换者剩余”(也就是你所说的那个m)。你在此例当中没有能够提供两人对两物的价值变量,当然也就无法定价。

由于价值评估属于不能透露的个人商业机密,因此,价格确定是交易双方自己的事情。《终结》给出的说法叫做“第三方无关”。私有制和理性人的前提,决定了“第三方无关”的成立。因此,经济学人只能做事后研究,不能替私有的理性人做主张却评判价格确定的合理与否。既然双方成交,成交价一定就是最合理的(合乎互惠互利皆大欢喜之理)。

经济学人几百年来所犯的错误就是希望能够给出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来指导交换双方的交易,殊不知这样即否定的交易者是理性人,也侵犯了他们的私有权(决定自己的私有物以什么样方式出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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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华建 发表于 2009-2-23 00:11:00

“由于价值评估属于不能透露的个人商业机密,因此,价格确定是交易双方自己的事情。《终结》给出的说法叫做“第三方无关”。私有制和理性人的前提,决定了“第三方无关”的成立。因此,经济学人只能做事后研究,不能替私有的理性人做主张却评判价格确定的合理与否。既然双方成交,成交价一定就是最合理的(合乎互惠互利皆大欢喜之理)。

“经济学人几百年来所犯的错误就是希望能够给出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来指导交换双方的交易,殊不知这样即否定的交易者是理性人,也侵犯了他们的私有权(决定自己的私有物以什么样方式出让的权力)。”

张先生,你不要把——研究价格——讲得这么可怕吧,否则我的“交换定律”就要侵犯“理性人的私有权”了。

给我一个诺贝儿经济学奖,我是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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