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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4-17 14:24 “交换必须是具有同质或相当同质的。”收回这荒谬的观点,可以展示你伟大的人格。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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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斗
YJDWII 发表于 2016-4-17 14:58 怎么还不明白呢?第一这是顺着你的话说的,虽有不周,但并没有原则错误。 你例一个没有同质的交换来看看 ...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4-17 15:05 我从来没有见过同质的交换。
龚民 发表于 2016-4-17 13:11 拜孤山妖为师了吗?好好学把耳朵练竖起来。
YJDWII 发表于 2016-4-17 15:32 不要光说不练,举例说明。
院士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4-17 16:35 我从来没有见过同质的交换。你让我举例说明?!
ruiew 发表于 2016-4-17 16:44 同质是在于流通作用
巨擘
YJDWII 发表于 2016-4-17 15:34 你让你老师来拜我为师?
YJDWII 发表于 2016-4-17 18:03 真有点二了。你不是驳我吗?我让反证呀。你举个不同质的交换来,当然,如果还有能力的话,再说明一下为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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