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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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4-16 13:24:42
YJDWII 发表于 2016-4-16 08:52
这个比例是不变的吗?为什么是此比例而不是彼比例?
商品交换的本质是劳动交换,劳动是他们的共同的基础 ...
商品交换的本质是劳动交换,劳动是他们的共同的基础,是他们的共性,是他们进行量的比较的前提。这就是同质。”这种说法是一种常见的诡辩法,因为它还可以说“没有什么不是宇宙产物,因此一切都是同质的”。

72
龚民 发表于 2016-4-16 13: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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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YJDWII 发表于 2016-4-16 13:52:47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4-16 13:24
“商品交换的本质是劳动交换,劳动是他们的共同的基础,是他们的共性,是他们进行量的比较的前提。这就是 ...
你总算有点开窍。都是宇宙的产物,与此同质的就是商品了,而是物质。空气与人类生产的粮食/与开采的天然气它们的共同属性是物质,而不是商品。粮食与布匹的共同属性才是劳动。
我为什么要诡辩?用得着吗?
给你一根草绳,你能清楚明白正确地将它的长度表述出来,你就能明白我讲的道理。

74
YJDWII 发表于 2016-4-16 13:54:04
龚民 发表于 2016-4-16 09:09
哈哈,孤山蛤蟆怪自有其怪的理由!
龚蛤蟆知道没脸见人了,有进步。

75
龚民 发表于 2016-4-16 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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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YJDWII 发表于 2016-4-16 14:06:11
龚民 发表于 2016-4-16 14:03
这个孤山蛤蟆精怪脸丢大发了,竟胡扯:
这是真理呀。我不一直都这么说的吗?
都教你一百遍了,还没记住。

77
龚民 发表于 2016-4-16 14: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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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YJDWII 发表于 2016-4-16 14:27:44
龚民 发表于 2016-4-16 14:15
你说一万遍圆是方的,圆就变成方的吗?
你还是好好学学马克思的会计经济学吧。说了你也不懂。

79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4-16 14:28:57
YJDWII 发表于 2016-4-16 13:52
你总算有点开窍。都是宇宙的产物,与此同质的就是商品了,而是物质。空气与人类生产的粮食/与开采的天然气 ...
混淆概念在你看来居然就是开窍!

“黄金与石油是两种不同质的商品。”这一陈述遵循着普通逻辑的规则,属加种差的规则。属归属,种归种,属种概念不能混淆。这里“商品”是属的概念,“黄金与石油”是种的概念,是属之下的两个不同种。这两个种的不同是“质”的不同,而不是“量”的不同。这样的陈述是层次分明和概念清晰的。

你要为“交换必须是具有同质或相当同质的。”一说辩护,除了混淆属种概念之外,再无他法。说得客气叫混淆概念,说得不客气就叫偷换概念。

80
ruiew 发表于 2016-4-16 14:29:47
YJDWII 发表于 2016-4-16 13:52
你总算有点开窍。都是宇宙的产物,与此同质的就是商品了,而是物质。空气与人类生产的粮食/与开采的天然气 ...
问一下:商品有人的共性,增值的利润也包含人的共性,表现出来有物质商品的增加,是不是可以把利润取消,以关系属性对比交换,物是关系的一个载体,也就是载了多少劳动,这个载的关系(或说劳动怎样作用于物上),是不是就是使用价值量大的,载的劳动就大?
试着理解你们的理论,思维不太清晰,这样问有问题吗?请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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