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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ruiew 发表于 2016-4-16 14:29 问一下:商品有人的共性,增值的利润也包含人的共性,表现出来有物质商品的增加,是不是可以把利润取消, ...
龚民 发表于 2016-4-16 14:34 圆的方只有孤山蛤蟆怪见过。所以他有超级胡扯乱诌是不必奇怪的: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4-16 14:28 混淆概念在你看来居然就是开窍! “黄金与石油是两种不同质的商品。”这一陈述遵循着普通逻辑的规则, ...
巨擘
YJDWII 发表于 2016-4-16 16:49 还好意思说别人混淆概念。 种也好/属也好,是不是类?合并同类项没学过?凭什么合并凭什么不合并? 果树 ...
院士
YJDWII 发表于 2016-4-16 16:43 原则上没有错,问题是你如何知道使用价值是大还是小。
龚民 发表于 2016-4-16 19:20 半天劳动和一天劳动,请童鞋回答劳动谁大谁小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4-16 18:42 “交换必须是具有同质或相当同质的。”的观点实属荒谬。 勇于收回自己的荒谬,这就叫伟大。硬着头皮撑下 ...
YJDWII 未认证 发表于 昨天 22:55 |只看作者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4-15 21:50 同质之间就连交换的理由都没有。YJDWII 未认证 发表于 昨天 22:55 |只看作者 同质不是交换的理由,但同质是计量的基础。 你的想法是不对的,虽然我不知道你的想法究竟是什么。因为计量的本质是同质、比较(分割)、计数。你还没明白什么是量,它就是通常说的多少,用一个准确的数表示的多少。 交换从用途或效用看当然是不同质的,但从其基础看,即比较多少的基础看它必须是有共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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