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篇时评。
是什么让官员们“宁不当官决不撤股”
http://www.cet.com.cn/20050923/WENHUA/200509235.htm
■孙立忠
9月21日是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等六部门要求公职人员主动撤出入股煤矿投资的最后期限,记者了解到,到当日下午4时,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而一煤矿老板私下向记者透露,官员们的心态是“宁不当官决不撤股”。(《中国青年报》9月22日)
9月22日之前从煤矿撤资,这是国务院办公厅8月22日下发的《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中的规定,天下一统,没有哪个地方可以例外。然而,整整一个月过去了,以内蒙古之大,竟无一名官员主动撤资,这似乎是很令有关方面尴尬的。
一叶落而知天下秋。内蒙古如此,其他的地方必然也不会出现官员们踊跃从煤矿撤资的景象。
无一名官员主动撤资,是因为内蒙古是一方净土,不存在官煤勾结、官员在煤矿入股问题吗?肯定不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曾多次强调,“‘官商勾结,官煤勾结’已经到了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时候了”,可见这种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内蒙古既煤矿众多,又没有建立自成一体的先进制度,官员在煤矿入股自然是板上钉钉的事。
既然无一名官员撤资不是因为无官员入股,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在国务院办公厅的“紧急通知”下发之初,我就质疑这是对违法违纪者过分宽容——本是明明白白的违法行为,却搞成了只要是在设定期限内撤资就将被免于处罚——不曾想,这个宽大异常的规定竟也无人理会。其实,这一点也不让人感到意外。既然有更权威、更严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等法律规章、红头文件疲软在前,更加宽容的“紧急通知”怎能不疲软在后呢?
而且,官煤勾结、官员在煤矿入股被查也并不具备必然性和及时性,这种腐败丑闻的暴露往往只是在发生了矿难之后,几率很小,偶然性很大。而与此同时,在煤矿入股又有巨额的回报,“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之险”,马克思的名言已被无数次的印证,更何况入股煤矿的利润还在300%以上呢——许多官员不是一分钱都未投入,入的只是干股吗?官员入股煤矿既然在煤矿老板以及官员自身的眼中都成了“比抢银行都来得快,并且不承担任何风险”的事,那么,这就决定了官员不撤资是一种必然,而撤资则是例外了。
于是,官员们就有了“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豪言。但这句话并不可全信,“决不撤股”是真,“宁不当官”则是假。煤矿老板凭什么让官员入股?当然不是因为官员有什么人格魅力,也不是因为老坂们缺运转资金,而是看重官员手中的权力可为自己撑起胡作非为的“保护伞”。官员一旦失势,其入股的资格想必就马上会被剥夺。官员身份是官员搞官煤勾结、权力寻租的本钱所在,没有谁会轻易舍弃,所以,“宁不当官”全是放屁。那么,“宁不当官也不撤股”只有一种解释才可说得通:官员们并不认为不撤股会丢官,他们对不撤股而依然会高官得做骏马得骑的前景有十足的信心。
由此可见,正因为“宁不当官决不撤股”——即决不撤股也不会丢官,才有了“无一名官员主动资”。
“煤矿撤资令”的失灵,更进一步验证了“腐败不止矿难未已”的判断。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让腐败行为的被查处有必然性和及时性,而要做到这一点,仅靠几个“紧急通知”显然是不行的,而必须从完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改革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和政绩考核制度等入手,让官员的施政行为以及收入完全透明,让公众真正能对官员实施监督。
否则,“宁不当官决不撤股”之类的嚣张大约还会继续下去吧。
“无一撤资”中的博弈
http://www.cet.com.cn/20050923/WENHUA/200509236.htm
■刘以宾
中国青年报报道:9月21日是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紧急通知》的最后期限,但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据一煤矿老板透露:入股者中有“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说法;每年投入20万元收益至少是20万元,这种“比抢银行都来得快,并且不承担任何风险”的高额回报,使不少官员心存侥幸。
无一名公职人员主动撤资的局面,不仅是对《紧急通知》的一个莫大讽刺,也是对反腐败乃至中央权威的一种挑战。有理由相信这些“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公职人员是清醒和理性的,他们是在与公平、正义和党纪国法进行着一场特别的“博弈”。某电影中有一句大家耳熟能详的台词:“不是我们太无能,而是共军太狡猾”。假如最终入股者“赢”了,说其“太狡猾”只能是一种站不住脚的托词。换言之,假如入股者在这场博弈中轻易地便能大面积地“胜利大逃亡”,真正需要检讨的不是别的,而是博弈的另一方即党纪国法以及执掌它的人为什么会如此无能?
这场博弈的力量不均衡态势,也许从提出清理纠正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之时,便埋下了“伏笔”:当时,对公职人员入股煤矿的行为性质并没有界定清楚,而提出的处理措施也显得相当“温柔”、模糊和具有弹性,由此,才引发了很多质疑性评论。在“宁不当官决不撤股”说法的背后,入股者的“帐”算得还是很细的:假定投入20万每年就能清赚20万,仅这一笔收入,就比当一个区长、乡长的年工资收入高许多,不过这笔帐有一个“前提”,投资入股者只要付出了不再当官的“代价”,便能于今后若干年里稳稳当当地每年收入20万。而这个“前提”是谁给出的呢?也许并不是投资入股者的空想,而是根据他们的政治经验所作出的一种理性判断。假如负责清理纠正的部门以及有关通知中明确规定凡逾期不撤资者将一律没收充公而且追究其法律责任,投资入股者的帐也许就会是另一种算法,这场博弈的格局就会明显改变,说不定就会争先恐后地撤资。
当然,也不排除投资入股者存在着的一种类似于“囚徒”心理的想法。所谓“囚徒困境”是这样描述的:两个嫌疑犯被警察抓获。由于警察没有足够的证据控告他们,所以他们对被分开在两个处所的嫌疑犯提供同样一笔交易:如果你承认罪行,而你的同伙保持沉默,他将被判处10年监禁,而你可以马上获得自由;如果他承认罪行,而你保持沉默,你将被判处10年监禁,而他则可以马上获释。但是如果你们两个都保持沉默,我们只能判处你们6个月的监禁。如果你们两个人都认罪,你们每人将得到5年的监禁。由于囚徒甲无法得知乙的态度,于是作出了一种自己认为最有利的选择,即保持沉默。向煤矿投资入股者的智商一般不会低于上述假设中“囚徒”的智商,更重要的是,鉴于当前十分不完善、十分乏力的公职人员个人财产、银行帐户往来的监控管理制度和纪检工作水平,鉴于负责清理纠正者的责任心和“敬业”的程度,假如入股资金系记在了其亲属、乃至亲属的亲属的名下,要获取确凿证据将是相当困难的。
由清理纠正投资入股煤矿联想到其它各种权力腐败,要想从根本上改变代表着公平正义和党纪国法一方在博弈中的软弱、被动局面,关键不是提出多少新的反腐败口号,或挂出多少反腐倡廉的公益广告,而是通过制度完善、执行能力提升以及一系列具体的新的技术操作手段的采用,改变这场博弈的格局。格局改变了,所谓博弈的另一方即腐败者,其心理预期、行为选择自然也就会改变。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