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7月11日和7月25日,前海人寿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增持5.53亿股和1.03亿股万科A,持股达到5%,形成举牌。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样宝能持有的这部分股票在7月6号就是能卖的。
对于6个月的时间节点有这么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7月5号宝能增持了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自然是不能卖。问题在于宝能不是董高监。。不适用。
再来《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宝能算收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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