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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求助] 关于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缴纳滞纳金的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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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管理员来电话说查不到我单位全员申报的记录,但是我明明有每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而且也及时扣税了。由于新手业务不太熟练,心想自己可能搞错了。接手的时候原来的会计根本就没有跟我讲需要填写哪些表格。于是我看了下软件,有《全员申报》这个灰色链接,无法进入。问了软件客服才知道只有登陆的时候在用户里点击“个税管理”才能显示为正常蓝色链接字体,所以我平时申报的是另外一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月表。我只好重新申报2016年1月~6月的全员申报,又手贱的习惯性按了“缴款”,于是就重复缴税顺带又扣了滞纳金[mad][em35][em35]因为金额不大,地税管理员不给退。如果这笔钱由我个人承担会计分录该怎么做?如果单位承担又该怎么做呢?怎么做合适?
1月份个税9.33元,滞纳金0.76元;
3月份个税9.09元,滞纳金0.48元;
4月份个税1.80元,滞纳金0.07元。
合计个税20.22元,滞纳金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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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 所得税 个人所 滞纳金 滞纳金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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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guren15 发表于2楼  查看完整内容

不管金额大不大,纳税人都有权要求退回多缴的税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如果觉得金额小,和税局沟通的成本高,这些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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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guren15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6-8-3 12:16:2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管金额大不大,纳税人都有权要求退回多缴的税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如果觉得金额小,和税局沟通的成本高,这些多缴的税费和滞纳金自行承担的话,就看单位出还是个人出了,可以问问领导。
单位出的话,这笔钱可在“营业外支出”中反映;个人承担的话,可通过“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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